陕西省的「全民健康保险」范围有多大?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额外收费、优质优价、自请特护等特殊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形外科和矫形外科;

(2)各种减肥、增重、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检查;

(4)各类预防保健类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5)各种医学咨询和医学鉴定。

3.诊断设备和医疗材料。

(1)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康复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设备;

(4)省级物价部门规定一次性医疗不能单独收费。

4.治疗项目。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来源或组织来源;

(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骼、骨髓以外的器官或者组织移植;

(3)近视矫形手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治疗项目。

5.特定药物

对于使用本产品约定的特定药物的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药品处方与《陕西省全民医保特定药品目录》支付范围不一致(详见附件1)。

(2)未经本产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其他定点医院专科医师开具,或未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的药品。

(三)每种药品处方时间超过两个月的,部分超过两个月的药品。

(4)药品处方与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资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的疾病符合使用特定药品的适应症。

(五)符合慈善救助用药申请但未提交相关申请或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导致救助项目申请失败的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能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与本产品相关的保险权益。

(6)未经科学或医学批准的实验性或研究性治疗。

6.其他人。

(1)各种不孕症(妊娠)、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类科学研究和临床验证的诊疗项目。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陕西全民医保支付范围:

1.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应由第三人承担;

3 .应由公共卫生承担的;

4.出国就医;

5.体质、保健消费、体检;

6 .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