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代理记账答疑!企业如何通过全过程的税控来降低税负?
加强企业过程控制
真正的税收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生产经营,就没有税收。因此,要减轻税收负担,就必须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税收控制。
1.业务内容是提前规划好的。
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税收,不同的生产经营过程产生不同的税负。但是,即使在同一业务流程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税收因素,直接决定了企业纳税的多少。比如汽车属于高耗能产品,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来限制汽车生产行业。排气量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9%;排气量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12%。如果厂家将某型车的排量设计为2.5升,则按9%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同类型车辆排量设计为2.51升的,按12%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厂家在设计车型时充分考虑汽车排量与消费税税率的关系,就可以依法纳税,节约税收成本。因此,如果企业能够在创业初期就考虑税务问题,对于企业节约税务成本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2.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你需要提前做好计算。同等价格下,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有更多的优惠价格,足以弥补不可抵扣进项税带来的损失,那么在同等条件下,也可以考虑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伙人。
(2)合作伙伴信用的重要性[KEY_14]。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要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中,除常规调查项目外,还应调查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其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
增强税务风险意识
随着税收征管系统的技术化、现代化、数字化,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控逐步加强,企业的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将寸步难行。企业涉税风险日益成为经营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还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要想长远发展,降低税负,首先要增强税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内容决定了生产经营过程,是各种经济业务的源泉。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合同管理是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合同应明确对方提供的发票种类及双方的涉税信息。
第一,开票人提供的发票种类要根据对方不同的纳税资格来约定。原则上,购买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物品,应要求对方开具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合同中要注明双方的重要信息,避免开票错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合同应明确价格、增值税和价外费用等。
一是在合同中明确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企业的税负和利润。二是采购过程中涉及各种价外费用的,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及对方开具发票的相关事项。
3.合同应明确区分不同税率商品或服务的内容。
营改增后,企业所有应税业务均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商品或服务,甚至同一份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的项目。这时就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的项目金额,并根据交易的实质明确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以保证财务部门在进行涉税核算时能够准确适用相关业务的税率。
4.合同应明确发票条款和付款方式等问题。
第一,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付款条款,类似于“付款日期以结算单为准,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避免在实际收款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量。二、为确保企业能够取得合法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合同条款中特别增加以下规定:开票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者有虚开嫌疑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重新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限期认证。合同应明确出票人及时交付发票的责任。迟延交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合同涉及因质量问题退货的,还应当约定对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5.合同应明确“三流一致性”的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收款人、开票人、货物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必须是同一法律主体,购买者才能抵扣税款。因此,为了避免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情况,需要在合同中对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进行统一约定。比如可以约定供应商可以提供其发出的货物的出库凭证和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以证明其货物流向的真实性。
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注意事项
1.票证内容应完整准确。第一,企业信息齐全。除个人消费者外,发票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第二,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完整准确。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和单价应填写完整。应注意以下问题:
(1)规范销售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清单,并在发票上加盖专用印章,以便收款方抵扣进项税额。
②发票备注栏应按要求注明相关信息。增值税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2016)规定,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0号,2016)也明确指出,备注栏中无建筑劳务相关信息的增值税发票,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金额。所以备注栏的信息一定要按规定填写,否则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付款人可能无法抵扣进项税,无法计入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金额。
2.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要按照真实业务开具或取得发票,保证资金流、票流、物流(劳动力流)的相互统一,杜绝虚开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
支付结算中的注意事项
货款结算的时候,要尽量避免替别人出钱,也要避免替别人收钱。第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预收价款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随同价款缴纳增值税,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二是代收代付的支付结算方式不符合收款人、出票人、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必须是同一法律主体的相关要求,会给企业带来虚开发票的相关风险。
慎重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
企业在选择和运用非税收入、免税收入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进行周密规划,确保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1.非税收入的选择和运用。因为非应税财政资金前期取得了非应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资金运行产生的费用和成本包括折旧和摊销时,可以不扣除。因此,决定了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不一定是最正确的选择。在特定情况下,如“加计扣除”、“亏损弥补”等涉税事项,企业“放弃非应税所得”可能带来更大的税收收入。
2.免税优惠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免税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负,促进发展,但也可能因上下游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分离而导致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比如,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购买大量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数量大、税额高,可能会选择放弃免税政策,这样就保证了企业增值税税负的降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有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除上述环节外,企业还应注意谨慎选择投资方式,合理构建公司组织架构,宣传时不得夸大事实,以保证整个纳税过程的最大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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