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农村医保报销范围有哪些,怎么报?

枣阳市农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门诊补偿费按每人每年18元的标准计入门诊家庭账户,实行包干使用。每户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家庭账户总额,年末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冲抵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中个人应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可获得包括药品、床位、检查、护理、治疗、手术、输液、输血、输氧、常规影像检查、常规化验(血、尿、便常规)等费用的补偿。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镇级定点医疗机构80元,市中医院100元,市妇幼保健院15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封顶线为5万元,即新农合基金对1年每人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5万元。参加新农合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由个人承担,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住院基金按比例补偿:

(一)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部分补偿80元以上。

80%;

(二)在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的部分补偿70%;

(三)在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150元以上部分补偿65%;

(四)在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泰康医院、程楠卫生院、开发区卫生院、卫校附属医院、爱普眼科医院住院治疗,200元以上医疗费用补偿60%;

(五)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5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补偿40%;超过5000元的部分补偿45%。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住院分娩每人补偿350元。

如果参合农民因危、急、重等疾病在门诊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门诊紧急抢救费用将在住院费用中报销;参合农民患同一疾病,一年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最高等级医院的起付线;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取消住院起付线标准。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村卫生室、卫生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服务机构直接从合作医疗证门诊家庭账户中扣除;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执业医师应当持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到户口所在地的定点村卫生室办理补偿手续。

(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病人出院时由医疗服务机构即时补偿,补偿部分由医疗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医疗病人出院时只需支付补偿后的自费部分。

(三)环城、北市、开发区区域内参合农民在当地卫生院住院的,报销政策执行乡镇卫生院相关报销政策规定。

(四)经市合管办批准转院到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执业医师先行垫付,出院后30日内持转院证明、医疗机构病历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合管办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诊断证明、出院病历汇总、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枣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

(五)未办理市外住院审批手续,在我市新农合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外出务工、暂住、探亲期间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应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70%予以补偿。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外出务工、暂住、探亲期间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给予补偿;因异地住院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第二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予以补偿。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患者填写医疗费用清单,清单应当由患者本人或者家属签字认可。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患者有权拒付。

(八)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后,按照市合管办的规定,每月定期向市合管办上报报销数据,经市合管办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复核后,将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补偿资金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一)使用《枣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以外标准药品的费用;进口药品和材料的费用;

(二)打架受伤、自杀、自残、服毒、酗酒、因公受伤、工伤、机动车交通事故等造成的医疗费用。;违法犯罪产生的费用;

(三)假牙、假牙、非功能性美容手术、美容、理疗、药浴、非治疗性矫形手术、减肥、视力矫正、义眼安装、假肢、器官来源移植(进贡或捐献)、计划生育(如婚前检查、诊刮、结扎、输卵管复通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职业病;

(四)已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而未被认定的医疗费用;

(五)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群体中毒事件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交通费、急救费、上级专家咨询费、家访费、电话费、取暖费、空调费、电风扇、电视监控费、公物损害赔偿费;康复用具;

(七)各类防疫、保健、遗传诊疗、艾滋病检查和治疗、性功能诊断和治疗、性病和家庭病床;

(八)普通病房以外的病房费、陪护费、护理费、洗衣费、煎药费、餐费(含营养餐、药膳);

(九)自购药品及体检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不含专属诊断检查费用)、与处方药不符的药品费用、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费用等。;

(十)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

(十一)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住院期间,确需进行诊断治疗的CT、彩色b超、核磁共振振动等大型检查和治疗,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每次200元以内的费用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200元的,按200元列入报销范围。骨科手术使用的交锁钉、动力髁、动力髋每次2000元以内,颅骨或脊柱手术内固定材料、髋关节置换内固定材料每次3000元以内,骨科其他部位内固定材料每次1000元以内,实际纳入报销范围,超出部分不予报销。400元以内的眼科手术植入人工晶体材料费用据实纳入报销范围,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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