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磨头机场周边搬迁标准
第一条不断推动磨头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镇区现代化、产业集聚区和重点项目建设,为建设“强富美新磨头”、迈向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进一步规范各类房屋的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众利益,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磨头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立如皋市磨头镇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磨头镇搬迁安置工作。工程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管理全镇搬迁安置服务。根据搬迁工作的需要,可临时设立若干搬迁工作组。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和谐协商、合法合理、积极稳妥的原则,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面积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确定,被拆迁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1.当事人能够提供规划审批手续的,应当核实并依法办理。
2.当事人不能提供规划审批手续,但能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明的,应当依法核实处理。
3.当事人不能提供规划审批手续或认定审批面积,也不能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明,但能提供镇国土所(建管所)台账的,按台账核实。
4.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对于可以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但尚未办理的自建房,按以下标准确认(1)建房户面积,即:1 ~ 4户宅基地1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17平方米,5 ~ 6户宅基地165平方米。平房户按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确认面积。超过此标准的部分不得作为超标区域。
5.在原核定建筑面积的基础上,一次性建成且不超过一个自然间的房屋,可认定为超标建筑面积,但应扣除配套费40元/_元。二楼被批准建三层楼的,三楼只换成新价补偿。
6.非一次成型建筑,其加层部分和建筑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五条拆迁房屋用途的确认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