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远大公司应支付货款29150元,违约金1457.5元。
远大贸易公司交给韩一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委托其购买建材,使善意相对人嘉利服装厂有理由相信韩有代理权,属于表见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无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未经追认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经办人明知韩对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与佳丽服装厂签订合同未作决定,应视为同意。所以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撤回或者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以新价格为准;价格下降时,以原价为准。
本案中,运动服价格上涨了10%,故远大公司应支付29150元,并承担29150*5%=1457.5元的违约金。
提补充问题是不对的。
1.远大贸易公司交给韩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委托其购买建材。——这就是最典型的“表见代理”。
2.此时运动服价格已上涨10%,远大商贸公司仍按原价支付佳丽服装厂26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显然是错误的。原因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