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
(一)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水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室外公共空间;
(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地块和附属设施;
(三)围栏(摊)、护栏、公交站台、报刊亭、道路名牌等设施;
(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装置、充气物等。;
(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招牌、牌匾、标牌、字体符号等。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标明名称、字号和商号。
含有商品推销、服务宣传等内容的招牌,适用《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或招牌、牌匾、标志、字体符号等。办公室和营业场所外。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招牌的安装应符合招牌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地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公益广告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九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行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第十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 * *等部门配合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并公布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布局、类型、数量和密度;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规格、材料和照明的基本要求;
(四)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比例和位置。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市容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技术规范。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便于设置者、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查询和监督。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建筑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鼓励将设置方案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步设计,与建筑同步建设。第三章户外广告管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使用;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五)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六)利用树木或者侵占、损坏绿地;
(七)有损市容环境或建筑风格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