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内容
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主要税种和税率
所得税国内公司以在菲律宾和国外的所有净收入人为基础纳税;常驻外国公司(超过180天)在菲律宾取得的净收入纳税;非居民外国公司在菲律宾按总收入纳税。当前公司所得税;是应纳税额的35%,2009年6月65438+10月1起税率降为30%。如果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或负值,或者最低企业所得税超过其普通企业所得税,则可以从公司成立的第四年起,按最低企业所得税的2%征收。特许教育机构和非营利性医院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征收。
在菲律宾从事商业和贸易的居民、非居民居民、常住外国人和非居民外国人,按5%至32%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菲律宾不从事商业和贸易的外国人,一律按25%的税率征税(如利息和投资收入)。
根据第9337号修正案,增值税税率从2006年2月的1提高到12%。一些交易免除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交易主要包括:农产品、水产品、种子、种苗、鱼苗、饲料、经认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个人提供的服务、在合作社发展局注册的农业合作社向其成员的销售、直接用于农业投入品的进口机器设备,包括零配件,以及销售、进口或租赁客舱、货舱和飞机,包括发动机、设备和零配件。
消费税消费税主要是对特定商品(如烟、酒、机动车等)征收。)在菲律宾生产制造,用于国内销售或消费及其他目的。消费税也适用于一些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关税的进口货物。
免征增值税的个人和实体,如从事国内、国际旅客运输或娱乐业的个人和实体,将按其收入总额征收比例税(营业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范围包括文件、合同、证券和贷款协议,以及接受、签署、出售转让责任、权利或资产的证明。征收对象是生产者、签字者、接受者或转让者。
地方税《地方政府法》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某些特殊行为或商业行为征税,但法律免除的除外。地方政府也有权每年对不动产征税,如土地、建筑物、机器等改造,以及不动产的出售、捐赠、易货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转让。但地方政府无权征收所得税、关税、印花税、财产税和赠与税。
◆关税政策
海关管理法规:菲律宾进出口关税的主要法律是《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进口关税税率由菲律宾海关委员会确定并公布,出口关税税率由海关总署确定,由海关通过菲律宾授权的中央银行收取。菲律宾对大部分进口产品征收从价税,但对酒精饮料、烟花、烟草制品、手表、化石燃料、卡通、糖精、扑克等产品征收从量税。根据税法规定,海关对汽车、烟草、汽油、酒类等非必需品征收进口消费税。进口产品还要向菲律宾海关当局缴纳12%的增值税,计税依据是海关估价加上关税和消费税。菲律宾还对进口商品征收印花税,一般用于提单、收据、汇票、其他交易订单、保险单、抵押契约、委托书等文件。
进口关税:菲律宾关税及关税法将应税进口商品归类为21类,进口关税税率一般为3% ~ 30%。
。如活动物及其制品、新鲜蔬菜等。
菲律宾将于2010年实现东盟成员所有产品零关税。
出口关税:菲律宾对以下出口商品加征关税,关税税率为)%。原木、木材、单板和胶合板、金属矿石及其精矿、黄金、矿渣水泥和波特兰水泥;船用燃料油、石油沥青、银、未加工的马尼拉麻(菲律宾生产的一种纤维生产植物)、香蕉、椰子和椰子制品、菠萝及其成品、糖和糖制品、烟草、虾和对虾。
出口退税:根据菲律宾关税和关税法,对于外贸和沿海贸易中使用的船舶螺旋桨燃料油,可以退还不超过99%的已征收关税。当产品(包括包装、标签等。用进口原材料生产或制造的产品出口的,对进口原材料征收的关税予以退还或给予税收抵免;财政部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建议,发布允许本法规定的商品部分退税的法规。退税款将由海关总署在收到一套正确完整的单据后60天内支付。
◆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所得税:新注册的优先项目企业免征所得税6年,传统企业免征所得税4年。扩建和升级项目免税期为3年,如果项目位于欠发达地区,免税期为6年。
新注册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还可额外享受1年免税奖励:
(一)本地生产的原材料占原材料总量的50%以上;
②进口和当地生产的固定设备的价值与工人的比率不超过每人654.38美元+0万美元;
(三)开业前三年,年外汇存款或收入达到50万美元以上。
(2)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人工成本。
(三)用于制造、加工或者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的减免税。
(4)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必要的和重大的基础设施支出。
(五)进口设备的相关料件免征关税。
(6)减免码头费和出口关税。
(7)自投资机构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地方营业税4-6年。
非财政优惠措施:
(1)简化海关手续;
(2)托运设备的无限制使用:托运到菲律宾的设备被贴上可出口的标签;
(3)进入保税工厂系统;
(4)外国公民就业:外国公民可在注册企业从事管理、技术、咨询等岗位工作,工作期限为5年,经投资部门批准可延长期限。总裁、总经理、财务主管或同等职位可以留任更长时间。
产业鼓励政策:菲律宾投资局根据菲律宾中期发展计划2004-2010,每年制定一份“投资优先计划”表,列出菲律宾政府鼓励的项目,列入该表的项目可以享受金融和非金融方面的优惠措施。
最新的“投资优先计划”是2009年5月阿罗约总统第299号备忘录发布的,其特点是突出保护就业,除了继续2008年明确规划的65,438+04个鼓励投资领域(包括农业和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旅游、R&D活动、机械设备、钢铁制造、战略投资、植树造林、采矿、印刷出版、石油、固体废物处理、净水项目、残疾人辅助设施和出口促进活动)外,还特别提出了一个“应急计划”。向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仍能保持或扩大投资并确保员工就业的企业,以及已启动新项目的中小企业提供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但《应急预案》中也有一些被排除的领域,包括:银行和金融机构、零售、服务业、小型采矿、因安全、国防、健康和道德风险而被限制的活动、有外资参与的中小企业、非农业基本消费品、保健品等。此外,棉兰老岛穆斯林自治区提供特别名单,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享受投资优惠措施。应当指出,其中一些领域是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的领域。
经济特区的鼓励政策:菲律宾经济区主要由PEZA管辖的96个经济区组成,并独立经营菲弗尔德克工业区、苏比克、卡加延、三宝济和克拉克自由港。这些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包括:
(1)企业可以获得4年的所得税免税期,最长可以延长到8年。所得税免税期结束后,可以选择缴纳5%的“总所得税”置换所有国(中)地税,其中3%上缴中央,2%上缴地方财政;
(二)进口的资本货物(设备)、零部件、附件、原料、种用动物或者用于繁殖的遗传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其他税收。如果在菲律宾购买类似商品,可以享受税收抵免,即要求先缴税,产品出口后再返还(包括进口关税的换算和征收);
(3)经批准,允许企业生产的产品的30%在菲律宾销售,但根据国内税法征税;
(4)免除码头税和出口税;
(5)初始投资额超过654.38美元+0.5万美元的投资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65.438岁以下+0)被授予经济区永久居留身份,可自由出入经济区,无需向其他部门申请;
(6)简化进出口手续;
(7)允许聘用外籍员工,为外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办理两年期可续签工作签证,但外籍员工人数不得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5%;
(8)企业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和提高管理能力的费用,可在上缴中央的3%税收中扣除一半;此外,是否给予E.0.226中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由PEZA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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