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的最新法律规定

新消法如何规定假冒伪劣?

造假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近年来,“职业打假”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中指出,从法律角度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通过高额索赔获利,不属于生活消费,也不构成误导,不应适用《消法》中的欺诈惩罚性赔偿。实践中,“职业打假”多针对广告用语、标签等不规范现象,对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作用不大。此外,“职业打假人”的快速扩张和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有必要及时遏制。

今年8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草案发布,明确“职业打假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送审稿草案说明提示,《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后,第二条引起较大反响,理解不一,但赞成的意见在增多。《条例》在广泛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吸收了发展改革委的意见,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以更准确地表达立法意图,贯彻上位法《消法》精神。为此,送审稿第二条首次在立法层面回应社会关切,明确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行电话营销

送审稿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计算机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进行商业性销售通话。

草案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状况。经营者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收集信息。

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或者修改其个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删除或者修改。发生信息泄露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消费者。经营者已经履行明示义务并取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专家解读

疑买假货可以起到协同作用。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家辉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对造假者进行限制,原有法律也没有支持营利性的购买者或造假者。只有实施条例第二条强调金融消费者以外的人不受消法保护,细分起来有两层意思:一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人不得营利;第二,金融消费者可以获利,这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原《消法》的适用范围。

邱表示,什么是职业打假人,应该由有关部门来界定,因为普通消费者在维权时也有营利目的。邱认为,重点应该放在对制假售假的惩罚上,而不应该管买家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是不是职业打假。

此外,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大多是针对广告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对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作用不大。邱认为,投诉、检举、控告非法经营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说:“我们应该客观公正地理解那些购买假货的人的角色和作用。对于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可以发挥协同作用,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刘俊海教授认为,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离不开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具有严惩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慷慨奖励维权者、有效警示全行业、全面教育公众、抚慰公众心理感受等六大社会功能。

职业打假人为什么会“异军突起”?

首先,立法机关对职业打假人现象的预期不足,使得现有的法律制度给职业打假人留下了生存空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前只有产品质量问题“假一赔一”的规定,而新消法增加了部分商品产品质量问题惩罚性赔偿“假一赔三”的规定。具体到进口食品领域,一罐普通进口婴幼儿奶粉一次要两三百元。根据新消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职业打假人一次买一盒六罐奶粉。一旦“造假”成功,造假者获得的利益可能达到数万元。

这种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但结果职业打假却成了一个有利可图的行业,这恐怕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

其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质量的判断过于笼统。对于很多非常小的问题,只要不符合国家标准,都被归为不合格,使得产品“入罪”门槛太低。比如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标签的字体高度有一些具体要求,意在保证标签的易读性,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不法商家故意隐瞒食品安全信息,欺骗消费者。但现实中存在造假者以与标准相差仅零点几毫米的标签向企业进行巨额索赔的情况。再比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中的一些主要营养素要用黑体字标注,有的则没有。如果企业在制作标签的过程中忽视了这一点,也会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在职业打假人看来,这种无关痛痒的产品本身就是不合格的,而这恰恰是最容易被抓住的“小辫子”。发现这类问题,既不需要短技术,也不需要复杂的仪器设备,只需要掌握一些国家标准,再加上耐心和细心,几乎总能发现这样的问题,大大降低了职业打假人的“准入门槛”。

此外,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频繁变化也让企业无所适从,让职业打假人“有机可乘”。以杏仁、杏仁的名称为例。两者在英文中都是杏仁,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杏仁”的翻译更为常见,已被大多数消费者所接受。但根据一些新标准SB/T10673-2012《成熟杏仁的仁和果仁》、SB/T10670-2012《坚果及种子食品》和NY/T867-2004。这种因标准改变而产生的新问题,最容易被职业打假人盯上。

而且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传播影响力的不断扩大,一旦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光,可能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很多食品企业为了把公关压力降到最低,有时候愿意“破财消灾”,私下和职业打假人和解,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职业打假人的积极性。

职业打假人的手段有哪些?

职业打假人是消费品领域通过“知假买假”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群人。一般来说,他们具有相当精通的法律知识,熟悉行政和司法程序,善于在长期的“打假”过程中运用法律规则,形成了一系列规范化、标准化的“打假”模式。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一次购买,两次公示,三次举报,四次复议,五次诉讼,民事在先,行政在后,两条腿走路,多方施压。

一旦购买,首先在市场上寻找可能有质量问题的进口食品,通常是标签错误的,然后直接购买相当数量,以确保一旦索赔成功就能获得丰厚的回报。公开是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固化证据。一般来说,很多进口食品在通过进口商品检验时,都会出具检验证书,有些食品需要贴标签备案。造假者通过公开这些信息,可以固定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进出口手续,尤其是产品标签等一系列证据,方便后续索赔。第三,举报,如果造假者买到的产品标签与监管部门的记录不符,证明商家篡改了标签或者贴了不合格的标签。这时候造假者就会向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处,并要求奖励。但如果买到的产品标签与记录一致,说明企业在进口过程中没有弄虚作假,标签是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后认可的。此时,造假者可以通过投诉的方式,根据其所掌握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变更检验结论。这个环节也是最有争议的,本文后面会详细介绍。4.复议。如果打假人通过投诉没有达到目的,比如行政机关经过调查认为被举报人不涉嫌违法,或者不认可打假人提出的依据,打假人往往会通过行政复议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复议对于打假人有几个好处。一是进一步对行政机关施加压力,扩大影响,同时可能推翻下级行政机关的结论。二是明确诉讼主体,为第五步行政诉讼做铺垫。

动词 (verb的缩写)诉讼:如果行政复议不能确认被投诉产品的质量问题,打假人有时会以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等各种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在上述五个步骤中,造假者也坚持先民政,后行政,两条腿走路的原则,以求获得最大的利益。先民事后行政,是指在购买了所谓的“问题”产品后,打假人会先拿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依据,联系经营单位索赔,然后贯穿“打假”的五个步骤,与被诉人保持沟通渠道。一旦被申请人“主要”并愿意支付赔偿、和解,申诉、复议或诉讼即被撤回。如果被投诉方始终不愿意和解,造假者就会继续通过投诉、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的方式给行政机关“找麻烦”,间接给被投诉企业施压。但无论手段如何变化,归根结底还是“利”字在先,这也是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最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