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20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满足公民健身需求,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全民健身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公民为主体,以基层为重点,实行政府主导、社会赞助、单位支持、市场参与、* * *享受的原则。第三条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动的主体,有权依法自愿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公民应当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身体条件和爱好,自愿选择健身方式,可以组建或者加入健身团队,自觉遵守团队章程或者规则,开展科学文明的健身活动。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支持公民和全社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职工或者成员的健身权益,为其参加健身活动创造条件,负责并支持其组建健身队伍,建立健身活动体系,有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六条本市建立健全全民健身的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支持健身社会组织成为全民健身活动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持综合性、专门性健身社会组织建设,支持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队伍通过自律、互助、合作等方式,整合利用社会健身资源,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七条本市鼓励社会各界以宣传、教育、慈善、赞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运用市场机制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第二章政府责任第九条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全民健身的特点,建立分工明确、相互衔接、有效运行的全民健身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发挥引领、服务和保障作用。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的职能、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政策措施;市、区用于支持基层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资金、人员、场地、设施等资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配置。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促进全社会全民健身活动和健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市、区健身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支持公民依法组建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队伍。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将全民健身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制定全民健身实施方案,明确阶段目标、工作措施和政府保障;

(三)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四)统一安排、均衡布局,规划建设方便公民的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健身场所;

(五)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统筹规划,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6)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体育服务的机制和政策。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和本辖区公民的健身需求,制定并实施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年度计划;

(二)统筹利用资金、设施等全民健身资源,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为全民健身提供服务;

(三)完善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吸收辖区内单位、健身社会组织、健身队伍负责人参与辖区内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的组建,支持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为本辖区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领导和完善辖区内全民健身公共治理体系,整合利用辖区内场馆设施资源,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有条件的举办群众性健身比赛;

(五)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促进体育生振兴社区建设。第十四条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全民健身规划和计划;

(二)根据全民健身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公共治理体系建设,引导同级综合性、专项性健身社会组织履行服务全民健身的责任,培育和支持基层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队伍发展;

(三)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

(四)组织或者指导健身社会组织举办全民健身体育节、运动会等活动;

(五)科学健身指导,组织实施公民体质监测,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六)管理、培训、评价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七)通过购买服务,支持健身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将一定比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全民健身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