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挑选陪审员

陪审团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体现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点。在普通人甚至法官看来,陪审团制度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民众的参与,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象征。陪审团的挑选过程相当复杂。首先,法官助理从当地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取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候选陪审员的人数。遴选公开进行,法官和双方律师均在法庭现场,候选陪审员按抽签确定的人数就座。筛选以提问的方式进行,双方律师在挑选候选陪审员时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他们有绝对的权利要求候选陪审员退出而无需给出理由。至于一个案件可以使用这个权利多少次,要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和各法域的具体规定来确定。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双方律师各自使用这一权利五六次来淘汰他们不想留下的候选陪审员也是常见的。值得注意的是,被淘汰的候选陪审员并不是那些过于偏激或有偏见而无法得到公正审判的人。也可以用一定的“回避理由”来消除。一般来说,除了种族歧视,其他原因都可以避免。美国法律不仅赋予控辩双方绝对的质疑权,而且赋予他们有理由质疑的权利。相对于绝对的质疑权,它是一种任意性的质疑权,法律并不限制这种权利可以提出的次数。可以看出,双方律师影响陪审团组成的最佳方式是使用绝对回避权,所以他们都更倾向于获取关于绝对回避权的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决定要求绝对回避。通过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向候选陪审员提问,可以获得这个机会。有时候,为了加快这个过程,候选陪审员需要先回答书面问卷。问卷一般涉及个人职业、身份、阅读的报刊杂志、宗教和政治信仰。有钱的被告还可能聘请资深社会学家作为顾问,查询候选陪审员的档案,做社区调研,从性别、种族、年龄、宗教等方面做统计分析,帮助出庭律师选择对辩方最有利的陪审员。有时候,一个研究心理学的顾问可能会坐在法庭上,从候选陪审员的肢体语言和说话风格来判断哪些应该保留,哪些应该淘汰。绝对回避权是指在谨慎使用这一权利后,如果某一类陪审员的候选人数较少,即没有超过使用绝对回避权的候选人数,控方律师或辩护律师可以将这类人全部排除在陪审团之外。例如,在一个复杂的刑事欺诈案件中,辩护律师可能会将所有受过高等教育或熟悉官方文件的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对于与毒品有关的案件,控方律师可能会将所有年轻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如果绝对质疑权的使用是基于种族原因,那么在美国会造成不小的社会问题。在白人警察殴打黑人一案中,当辩护律师利用绝对回避权将几乎所有黑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时,引起了不小的社会轩然大波。有人指出,除了基于种族的理由之外,双方律师都可以找到各种理由来使用挑战权。虽然法官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这项回避权,但法官很难知道候审陪审员是否因为种族或其他原因被排除在外,因为双方律师都可以找到种族以外的各种理由来掩盖自己基于种族的理由。在1986中,最高法院以巴特森诉肯塔基州一案为例进行了审理。在这起黑人被告案件中,控方律师排除了所有黑人候选陪审员。当时,最高法院试图阻止检方律师使用基于种族的回避请求,但失败了,巴特森最终被判有罪。不仅一审法院非常重视陪审员的挑选,上诉法院也是如此。一旦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错误,案件就必须重审,而这时候,无论证据多么充分和确凿,无论被告多么公正,都是无济于事的。比如多尔切尼上诉案的再审,就是因为辩护律师的绝对质疑权运用不足。重审安妮·冈尼的上诉是因为初审法官错误地否定了辩护律师的绝对撤诉权。(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