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qs认证规则,希望具体解答。谢谢你。
老五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小麦粉,包括所有普通小麦粉和以小麦为原料加工的专用小麦粉。普通小麦粉包括专用一级小麦粉、专用二级小麦粉、标准面粉、普通面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
2.大米,包括所有以大米为原料加工的大米。
3.食用植物油,包括以油菜籽、大豆、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芽、红花籽为原料制成的毛油制成的半精炼食用植物油(一级油、二级油)和全精炼食用植物油(调和油、高级食用油、色拉油)。不含香油(芝麻油)。
4、酱油,包括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
5.醋,包括发酵醋和调制醋。不含保健醋。
新10类实现质量和安全
有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1,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红烧肉制品,熏烤肉制品,熏香肠,火腿制品。
2.乳制品:液态奶、奶粉等乳制品。
3.饮料: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其饮料、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4.调味品:糖和味精
5.方便面
6.饼干
7.罐头食品
8.冷冻饮料
9.速冻面条米饭食品
10,膨化食品
二、食品生产许可(QS)条件详解
环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周边无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无昆虫大量繁殖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仓库等设施应当根据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和原料储存的特点,配备相应的有效措施,防止鼠、蚊、蝇、昆虫的侵入、藏匿和孳生,避免危害食品质量安全。
生产设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加工、加工、储存的车间和场所。不同的产品需要不同的生产设备。例如,一个小麦粉生产企业应具有筛选和清洗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磨粉机、筛选设备、面粉清理机和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以及原料和成品仓库。大米的生产加工必须具备筛选清选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岩石松土机、碾米机、米筛等设备。虽然不同的产品需要不同的生产设备,但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设备、工艺设备等基本条件,才能保证产品质量。
原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有原料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虽然不同,使用的原料和添加剂也不同,但应当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比如食品生产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不洁或者不宜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比如大米的生产,不能使用发霉变质的大米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又如,在食用植物油生产中,禁止使用与非食用植物混合的油脂为原料加工生产食用植物油。
加工工艺和流程食品加工工艺的设置要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生食与熟食、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之间的交叉污染。加工技术和生产过程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工艺流程控制不当会对食品质量安全产生很大影响。如2001吉林市学生豆奶中毒事件,就是由于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工艺参数,将灭菌温度从82℃降至60℃,不仅没有起到灭菌的作用,反而促进了细菌的生长,直接造成微生物指标超标,导致大量学生食物中毒。
产品标准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得无标准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质量要求。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必须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不允许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应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否则企业标准无效;对于具体的产品,执行标准是不一样的。比如小麦粉的生产要符合GB 1355-1986《小麦粉》,小麦粉中使用的添加剂和添加量必须符合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大米的生产要符合国家GB 1354-。
人员要求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对各类人员的基本要求因其工作岗位和职责的不同而不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要求其必须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知识,明确责任和义务;对于企业的生产技术人员,要求具备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生产操作人员应经过技术(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对于质量检验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的资格,能够满足岗位工作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特别是生产经营者,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产品储运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在储运过程中不变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仓库。用于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和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运输过程中成品和污染物不得同车运输。
检验能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比如生产酱油的企业,应该具备酱油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对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
质量管理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责任和权限及其关系,规定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可以独立行使的职权。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企业要实施从原材料进货验收到出厂检验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和相应的考核办法,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实行质量否决权。
产品包装标识要求产品包装是指在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容器、材料和辅助材料进行的包装。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包装要求,如食用植物油包装容器,应采用无毒、耐油的材料。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并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地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码和编号等。裸装食品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符合上述规定。
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位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必须印制(粘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QS)申办流程
许可证申请程序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2 .企业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然后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3.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后,领取《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
4.接受评审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评审;
5.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可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认证工作日通知
一、申请阶段
15个工作日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小组,完成对申请材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出具《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
20个工作日
企业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当在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复习阶段
40个工作日
企业书面材料合格后,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则,4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当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小组现场抽样。
10个工作日(1)
评审组或申请取证的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0个工作日(2)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统一汇总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10个工作日(3)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第三,认证阶段
15个工作日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同意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认证要求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许可证相关时间
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由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更换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审核换发证书。
年度查账
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于1年期满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上签署年审意见。
变化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类型食品时,应当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变更申请时,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变更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更名食品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