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保险全面减负政策

根据沪医保局[2004]126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减负实施办法》精神,特制定本操作细则如下:

第一,关于全面减负的范围

参保人员享受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的自费医疗费用,包括按14%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全面减负范围。

二、关于职工年收入的确定和审核。

(一)员工年收入的确定

参与综合减负的职工年收入原则上按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年收入计算,即本医保年度(当年4月1至次年3月31)综合减负基础上的上一年度年收入为6月65438+10月1至2月365438。

1.如果上一年没有月收入,可以按照上一年的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人收入。

2、本年年中(含新保或复保),上一年度无收入的,按当年月平均收入,折算成人收入。

3、今年年中新纳入市保险的退休人员,无以前年度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月平均养老金标准,折算成人收入。

4.如果当年年收入低于上一年,根据本人意愿,可以选择按照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上述年收入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予变更。

(二)从业人员年收入的证明和审核。

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对参保人员提交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核。其中,个人收入项目应由相关单位(部门)出具证明并盖章。

1.职工申请全面减负时,目前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工作单位在申请表相关栏目加盖公章(包括公章、劳动人事章、工会章等。,下同)来证明;目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包括未再就业的协保人员、已参加城镇保险的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有工作单位但目前无业的人员),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在申请表相关栏目盖章。对申报的个人收入明显不合理的(明显是非年收入的),应向上述有关单位或部门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由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据实予以纠正。

2.退休人员申请全面减负时,县医保事务中心可通过“12333”社保网核实其养老金收入。其中,如果设置了个人密码,可以要求我输入密码后再进行查询。

对未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如离休干部之家),由其管理单位盖章证明。

3.对于去年年中由在职转为退休的人员,其年收入可按上年第一个月的养老金标准折算。如能提供退休前的收入证明(《申请表》经原单位证明并盖章),可按在职和退休累计分别计算年收入。

(3)2004医疗保险年度,上年度最低工资为6840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5438+33240元的0.5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80元的3倍。

三、关于与其他减负政策的衔接

(1)2004医疗保险年度(截止2005年3月31日),可同时适用全面减负和当期高减负。具体措施如下:

1.参保人员自费医疗费用符合高减负标准的,按高减负有关规定执行。高减负完成后,剩余自负医疗费用(扣除已减部分,下同)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剩余自费医疗费用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在当前高减负完成后进行综合减负,在综合减负完成后完成当前减负操作。

(2)剩余自费医疗费用不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在当前高减负完成后,剩余自费医疗费用可纳入其后综合减负自费医疗费用计算范围;

2、参保人本人医疗费用符合综合减负但尚未达到高减负标准的,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自费医疗费用中,住院(含急症护理)和家庭病床自费医疗费用达到综合减负标准的,可先综合减免住院和家庭病床自费医疗费用;

(2)自费医疗费用中,住院(含急性护理)和家庭病床累计自费医疗费用未达到综合减负标准的,暂不受理减负申请。到本医保年度结束,自费医疗费用仍未达到高减负标准但达到综合减负标准的,可按综合减负政策减负。其中,医疗保险关系在医疗保险年度中途终止的(如死亡),可在个人医疗账户清算前办理综合减负。

(二)参保人员全面减负前,应先完成以下医疗保险减负工作:

1,透析人员减负(医疗机构);

2、精神疾病住院起付线减负(医疗机构);

3、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医保中心操作);

4.2002年、2003年部分降低门急诊标准差(医保中心操作)。

(三)参保人员参加总工会互保计划,在申请高额减负和全面减负前,应到工会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县医保中心在办理高额和全面减负前,应向参保人员说明情况。

目前,由于医保部门与工会部门之间相关信息传递的非实时性,如有重大门诊疾病和住院费用,医保部门可在工会部门完成支付手续后10天(最短时限为医疗费用发生后20天)受理相关减负申请。

(四)参保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应在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手续前申请综合减负,再申请综合减负。

四、关于全面减负行动的其他规定。

(1)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首次申请全面减负时,参保人应填写申请表并办理认证手续,之后申请全面减负时不再需要提交申请表。

(2)被保险人首次申请减负时,只需填写申请表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无需填写原高额减负申请表。

(三)目前参加个险和城镇保险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减负要求的,由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填写《服务窗口业务支持申请表》,市医保事务中心暂不变更其适用的《医保办法》,再进行减负操作。

(四)综合减负基数和减负金额按照“以制为基准,以收为调剂”的原则计算,高减负同时按照此原则操作。

县医保事务中心录入相应数据(如收入、公务员医疗津贴等)后,),操作系统会自动生成从上次减负申请到本次减负申请可以减免的所有金额。如果被保险人对此金额没有异议,可以根据操作系统的相关提示完成还原操作;参保人如有异议,经县医保事务中心核实,因分类自负或其他类型导致减负金额有差异的,可根据参保人提供的医疗费用收据进行金额调整,然后操作系统重新生成减负金额,根据操作系统的相关提示完成减负操作。

(五)接受综合减负医疗费用收据,由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保管,具体留存、保管、归档办法另行规定。

五、关于定点医疗

为稳步落实全面减负相关政策,在全面减负初期,对全面减负人员试行定点医疗,暂时仅限于申请医疗费用全面减负的人员,仅包括门诊和急诊医疗费用。在办理全面减负前,居住地或工作地有“下沉社区”试点社区医疗机构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及时告知其办理门诊定点就医手续。再次申请全面减负时,未办理定点就医手续的,应当再次告知,但暂不影响全面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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