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猥亵女童罪,法律规定了哪些处罚措施?
猥亵女童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种行为会对女孩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会极大的影响女孩以后的生活。这种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确指出要严惩的,而女性的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弱,尤其是在孩子心理发育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对其心理产生不可磨灭的阴影,所以这样的犯罪行为会受到严惩。
一、猥亵女童罪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
猥亵女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采用性交以外的手段,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的猥亵行为。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强奸妇女、强奸幼女;
(二)强奸妇女,强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轮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或者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对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的规定进行解释
本条是与1979刑法第160条流氓罪分开的罪名。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流氓罪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在实践中具有随意性。1997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分解为几个不同的罪名,对罪名的表述和量刑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既增强了相关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又防止了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扩大。该条规定的罪名就属于其中之一。
该条第一款是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其处罚。根据该款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伤害、殴打被害妇女,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无法抗拒的方法;“胁迫”的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使其在精神上受到胁迫,迫使其就范而不敢反抗的方法。比如威胁杀害被害人或者伤害被害人亲属,威胁暴露被害人隐私,利用职权、教养、从属关系以及女性所处的孤立环境进行威胁等等。“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比如利用女人生病睡觉进行猥亵侮辱,把女人灌醉,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等等。这里定义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通过脱衣、抚摸等猥亵手段对其实施猥亵。“侮辱”主要是指多次偷偷剪断妇女的辫子和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性物质和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暴露生殖器,追逐、阻挡妇女等侮辱妇女的行为。依照本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第二款是关于如何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人。强行猥亵、侮辱妇女是对妇女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而聚众斗殴或者在公共场所强行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被害妇女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和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严惩。因此,该款规定,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或者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文第三段是关于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抚摸、强奸手指、鸡奸等淫秽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不满14周岁的儿童缺乏认知能力,特别是性意识,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猥亵儿童罪不需要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只要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就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在该款的实际执行中,要注意区分猥亵儿童和一般的对儿童的“亲密”行为。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淫秽下流欲望,往往会对儿童的身体或思想认识造成伤害或不良影响,且该行为一般为当地风俗习惯所不允许。猥亵儿童的,依照本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或者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要注意区分此罪与非罪,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的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只有具有“强制”行为的人,才能作为犯罪处理。
(2)区分本罪与侮辱罪,侮辱罪以诋毁他人为目的,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公开实施的,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妇女、儿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是出于满足行为人淫秽、猥亵的欲望,不要求公开针对特定的人,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
综上所述,猥亵女童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其处罚也是一种从重处罚。猥亵女童罪符合从重处罚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作了详细规定。一旦发生针对儿童的犯罪,要及时报警,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