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如何办塘沽

第一条为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障婴幼儿健康是托儿所、幼儿园的首要任务。通过各种保健措施,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增强婴幼儿体质,提高抗病能力,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和健康成长。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海口市辖区内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包括公办、民办、民办、机关、厂矿企业、部队和农垦系统)。本细则适用于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学前班)的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条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本市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指导全市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为明确责任,便于管理,海口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对托幼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第六条本市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应当实行《健康监护合格证》制度。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应当贯彻教育与保健相结合的方针,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评园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的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设备和体育器材必须安全,适合儿童健康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本细则所涉及的费用按海南省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第一章分类管理

第十条海口市卫生局主管市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幼机构、部队所属托幼机构和部分学生200人以上的民办、私立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并负责对各区妇幼保健院(站)相应业务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幼儿园、乡(镇)街道和居(村)民委员会开办的幼儿园、部分民办和民办幼儿园、小学设立的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的卫生保健工作,由所在区卫生局负责。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农垦系统开办的托儿所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农垦卫生部门负责。农垦防疫站妇女儿童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必须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幼儿园和学前班的保健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业务指导包括:

(一)定期指导、检查和监督托幼机构落实保健制度。

(二)每月进行一次幼儿园膳食调查。

(三)定期召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会议。

(4)培训幼儿园保健医生(工作人员)和营养师(工作人员)。

(五)做好“六一”节前教职工体检、入园新生体检、儿童健康检查工作。

(六)及时汇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报告,于次月10前上报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

第三章健康保健证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前,必须先按管理权限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保健证》。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凭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健康保健证明办理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申领《健康保健员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a)保健设施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医护人员的配备符合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

(三)有健全的医疗保健制度。

(四)工作人员必须按第八章的要求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八条申请《健康保健证》的材料:

(一)《保健员证》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招生规模、基本保健设施、工作人员名单、保健人员等。

(2)各种医疗保健系统。

(3)医护人员的毕业证书、执业证书和培训证书。

(四)所有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十九条《保健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托育机构每年10至12进行一次年审。年度检查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

第二十条年审合格条件:

(一)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2)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三)新生子女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4)营养餐的管理符合本细则第九章的规定。

(五)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幼儿园基本卫生保健设施

第二十一条园址要求

(1)运动场地:室外户外运动场地1.5m 2/孩子。室内活动室2平米/孩子,场地干燥,光线充足(平均照度标准为150 lux,按日光灯计算应达到每平米6瓦),通风良好,排水通畅,远离各种污染源。

(二)50人以上的幼儿园,活动室、教室和宿舍应分开。

(三)有哺乳班和保育班的,其起居室应分开,并应增设哺乳室和配奶室。

(四)厕所配有适合婴幼儿使用的小便池、便器和自来水冲洗设施。厕所轮班安排的地方,要有淋浴卫生间。

(五)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置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6)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置隔离室(70人及以下的单位可设置隔离床),应与保健室相邻,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7)厨房设置的粗加工间、精加工间、洗菜区与碗筷洗涤池分开,生熟案板分开。有分餐专用桌子,配餐间,防苍蝇的纱门和纱窗,餐具消毒专用设备。

第二十二条保健设施要求:每班根据年龄和生理特点配备符合要求的桌椅、碗柜、毛巾架、玩具柜(架)和床(板)。每班应有饮用水设施,全天供应开水,所有设施应符合安全、美观的原则。

第五章卫生保健人员配置

第二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日托儿童不到100人,全日制儿童不到50人,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人;日托儿童65,438+000-200人,全日制儿童50-65,438+000人,专职儿童保健医生(护士)65,438+0至2人。未来每250名儿童,就有1名专职儿童保健医生(护士)。

第二十四条保健医生(护士)应当具有高等医学院校或者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的学历,并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和国家护士执业证书。卫生工作者应该高中毕业,接受过儿童卫生保健方面的培训。

第六章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1)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2)给孩子提供合理的营养。母乳喂养要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哺乳室的要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食,保证儿童膳食平衡,满足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开展生长发育监测,每季度测量和评价身高体重一次,每年“六一”节前由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必须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登记,每月逐级上报妇幼保健机构。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防止相应传染病的发生。认真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对传染病患儿进行隔离治疗,报告疫情,末端消毒,对与其接触的儿童进行隔离。做好传染病登记工作,每月逐级上报主管妇幼保健机构。

(五)根据不同年龄段开展体育锻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和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和制作材料。

(八)搞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和园林绿化,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理技能,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十)协助妇幼保健主管部门做好儿童口腔保健和眼保健工作。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口腔保健和眼部保健,有条件的应进行耳部保健。

第二十七条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1)儿童的出勤率为85%(托儿所为75%)。

(2)婴幼儿计划免疫接种率为100%。

(3)身高体重在平均水平以上的?50%,超过平均值加两个标准差和低于平均值减两个标准差控制在5%以内。

(四)常见病发病率控制在65438±00%以下(托幼机构控制在65438±05%以下)。

(5)园区内无传染病疫情。

(六)儿童血红蛋白11克占90%以上(托幼机构85%以上)。

(7)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和儿童健康体检率为100%。

(八)无安全事故。

(9)无食物中毒。

第七章儿童入学要求

第二十八条儿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使用统一的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在园体检;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二十九条儿童入园时应当有健康检查表、卫生手册和免疫证明,记录应当完整,有助于医生了解儿童的身体健康状况。托儿所应当保存健康检查清单和保健手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经市妇幼保健机构确认健康后方可复工:

(1)离园3个月以上者。

(2)孩子出行(远离城市)。

(3)有传染病接触史的,隔离期满后。

第三十一条患有传染病的儿童,治愈后必须经妇幼保健机构核实,符合返园条件的,方可返园。

第八章员工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手册。健康检查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经体检合格并由妇幼保健机构出具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和精神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教学和烹饪工作。

第九章营养膳食要求

第三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从事餐饮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儿童和食品卫生专业培训。

第三十六条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应当根据儿童营养需求,每季度制定一次膳食计划,每周编制一次食谱,每月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餐分析。

第三十七条营养膳食合格标准:

(1)热能实际摄入量:全日制护理达到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90%以上,日间护理达到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热量和营养素的来源分布:蛋白质占总热量的11-15%,脂肪占30-35%,碳水化合物占50-60%。热能食物的来源:谷类和薯类的供能不应超过50%,大豆和动物性食物的供能不应低于20%。

(2)蛋白质等各种营养素的摄入量应至少达到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80%,蛋白质中优质蛋白质(动物和豆类)占总摄入量的40-50%。

第三十八条食堂应当做好卫生管理工作,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教育、妇联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年度检查,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的,由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健康保健合格证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招生和办学。

(二)年审不合格的托幼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学、办园。

(三)托儿所、幼儿园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保教、保育、炊事工作,或者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者不适宜入托、入园的儿童的,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XI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必须在本细则实施后6个月内向市、区卫生局申请办理《保健员证》。

第四十三条2000年以前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由原市教育局审批,市卫生局颁发保健证,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原区教育局批准由当地区卫生局颁发保健证,区妇幼保健院(站)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海口市卫生局。

附件1:

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通用设备

桌椅、药柜、保健资料柜、自来水或替代自来水设施、检查床、冰箱。

二、体检设备

体重秤(杠杆式)、光视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3岁以上使用)

水平长度计(适用于3岁以下儿童)

三、消毒设备

高压灭菌器、紫外线灯、普通消毒剂。

第四,常规医疗用品

常见的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板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卷尺。

五、常用药物

1,外用

2.防治常见病的中西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