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国税和地方税的过程

国税地税合并从2015年6月开始,到2018年7月20日,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挂牌合并。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收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好、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务,将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辖区内各类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征管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各级税务组织体系和税收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权力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2018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解释》第十一条第二点明确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合并省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体、省(区、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决定。第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