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食物浪费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粮食浪费法》是减少粮食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浪费的原则性规定,针对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眼于粮食消费和销售中的反浪费,提倡节约,严格控制,注意处理好与正在起草的相关法律的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餐厨垃圾处理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粮食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

本法所称食物垃圾,是指未按照功能用途合理使用可以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包括废弃、因不合理使用导致食物数量或者质量减少等。

第三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物浪费。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消费模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工作的领导,确定餐厨垃圾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餐厨垃圾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餐厨垃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物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反食物浪费的措施,持续推进全社会反食物浪费。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餐厨垃圾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对餐厨垃圾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反餐厨垃圾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会同国务院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业餐厨垃圾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餐饮服务,并向社会公开其餐厨垃圾管理情况。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防止餐厨垃圾的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防止餐厨垃圾的措施。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储存和流通过程中的粮食节约和损耗管理,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储存、运输和加工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采取措施开展反餐厨垃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