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女职工产假可以休息多久?

法律解析:产假可以是国家规定的98天,地方政府规定的30天***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5天;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法律依据: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其产假及相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期不少于90天(含产前15天);(二)早产或延期分娩超过7个月的,按正常分娩处理;(3)分娩时遇难产行剖宫产的,增加产后假15天;(四)分娩时遇难产的,增加产后假7天;(5)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后假15天;(六)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休假20天至30天;(七)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7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后休假50天;(八)女职工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分娩或者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用药、手术、住院、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或者按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九)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工资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有关疾病医疗的规定办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怀孕后不满4个月流产的女员工有权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