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管理部门征集和发布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口译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失信的界定本办法所称失信,是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并处理的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种行为。
口译
1.自然人失信:根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自然人失信可分为自然人经营服务失信、社会服务失信、社会管理失信和重点职业群体失信。”第八条“自然人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第(五)项“违反公共场所和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第(十)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职权过程中,自然人作为相对人。“等等。
2.社会法人失信: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社会法人在政务领域的失信行为,是指社会法人作为行政相对人或者司法当事人的失信行为。”第(一)项“未经许可或者批准,实施法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第(五)项“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社会法人定义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口译
依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自然人的界定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经营户。
口译
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处罚办法(试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失信等级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三个等级:一般级、较重级和严重级。
第七条城市管理严重失信行为向社会公示制度。
第八条失信采取积分制,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
口译
自然年是指65438+10月1到65438+2月31这段时间,这段时间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数后,视情况纳入不同的失信等级。记分周期应区别于黄榜或黑名单的有效期。
本计分办法第九条一年内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次扣5分。
一年内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整改,每逾期一次扣20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每次50分;实施行政强制,每次扣100分。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次扣50分。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每次扣50分;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到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0分。
如有其他分类规定,从其规定。
口译
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
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特别是经营户)未按规定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即“门前三包”),如出店(超出门窗经营)、使用扩音喇叭招揽顾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店铺投标牌)、擅自搭建遮阳雨棚等。二是指擅自摆摊设点、乱涂乱画、张贴、堆放、悬挂、晾晒、搭建、乱扔垃圾(含橱窗垃圾)的行为;三是指各种形式的侵占、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四是指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带泥等行为。
第十条一般等级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累计扣分达到30分(含30分)的,纳入一般失信,由市城管局记录并报市信用办备案。
第十一条较重等级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累计记分达到60分(含60分)的,纳入较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市* *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色名单。
第十二条。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扣100分(含100分),列为严重失信,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予以公开。
口译
《办法》根据不同的失信等级设定不同的有效期,纳入较重等级黄色名单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有效期为3年;严重等级黑名单的有效期,社会法人为7年,自然人为5年。同时,市信用办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动惩戒。
1.依据:1。《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纳入省、市征信系统黄色名单,有效期为3年”;第二十三条“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列入省、市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有效期为7年。"
2.《江苏省自然人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严重失信自然人列入省、市征信系统黄色名单,有效期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严重失信的自然人,纳入省、市征信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有效期5年。”
第二,开始日期的计算。在失信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从新的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重新计算起始日期,按照新的起始日期计算失信名单有效期。视下列情况而定:
1,在严重失信名单(黄名单)有效期内,(1)新的失信达到黄名单的,黄名单的计算时间按照新的日期计算;(2)新增失信达到黑名单的,不再计算黄榜,进入黑名单计算周期。
2.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有效期内,(1)新增失信达到黑名单的,黑名单计算时间按新增日期计算;(2)新增失信达到黄榜的,计算黑名单。如果黑名单到期,而黄榜没有到期,黄榜的期限将继续计算,直至到期。
黄榜后果
自然人:《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自然人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二)作出有限范围的公示或书面通知;(三)三年内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管理人员;(四)暂停或减少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方式。
社会法人: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2)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三)作出有限范围的公示或书面通知;(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货物招标、公共工程招标、药品采购招标和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管理中采用综合评标办法的,应当设立信用分。对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信用评分减半。
黑名单的后果
自然人:根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和行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对其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评价、相关补贴资金安排和拨付中严重失信的自然人进行惩戒: (一)被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的;(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并禁止参加评优评先;(四)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管理人员;(五)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延期评定职称;(六)取消有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财政支持;(7)限制参与各种政府主导的招标和贷款;(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方式。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重点职业群体的信用管理。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除采取本章第四节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予以惩戒: (一)对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其他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并禁止其重新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二)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可以取消或者减少对社会法人的优惠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招标时,可以限制或者取消社会法人参加投标的资格;(三)取消参加各类竞赛资格,取消各类评估、监督和考试资格;(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方式。
社会法人: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和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前评估、信贷支持、资质管理、环境管理、定期检查、相关财政补贴的安排和拨付等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降低相关评价等级,禁止参加评优评先;(四)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五)上市融资、公司债券等限制。;(六)没有优惠政策或财政补贴的;(七)严格限制新项目审批,以及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审批;(八)不批准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具有金融业务的机构;(九)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限制或者取消参加建设工程、设备、公共* * *工程项目、公共* * *资源配置项目等政府主导的招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出让资格;(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方式。
第十三条失信信息记录市城管局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失信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市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一般失信行为符合一般失信的,由市城管局采取书面信用提醒的方式对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予以警告。
第十五条严重失信处理符合严重失信的,由市城管局采取书面信用提醒,对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予以警示,并进行诚信约谈。
第十六条严重失信的处理严重失信被列入黑名单的,由市城管局批准并报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在诚信常熟网站上公布。
因严重失信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的,市城管局应当书面告知并进行诚信约谈。
第十七条信用通报和约谈制度,市城管局应当对信用提醒和通报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
第十八条黑名单公布市城管局应当在公共媒体平台上公布城市管理失信人员黑名单。
第十九条黑名单异议申请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对公布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城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二十条黑名单异议处理收到异议申请后,市城管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黑名单异议反馈异议申请经核实的,应当将调查结论反馈给申请人,如有错误,应当予以更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二条黑名单异议期“不影响”原则不影响失信记录、公示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信用修复的情况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信用修复:
(1)非因主观故意而发生失信行为,且已整改到位,整改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符合修复要求;
(二)市城管局认为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口译
只能修复一般级别的失信和严重级别的失信;严重的等级不诚信是无法修复的。
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方式:一年内参加人民城管志愿服务活动满30小时的,可以进行一般失信等级的信用修复,一般失信分值清零。
一年内参加人民城管志愿服务活动满60小时的,可以对较重失信等级进行信用修复,较重失信分值清零。
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县(市)级以上先进个人表彰的,可以用一般及较重等级的失信行为进行修复。
因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被相关管理单位授予流动红旗、文明经营户等荣誉,每个先进项得分15分,可扣除失信分值。
口译
参加人民城管志愿服务并获得奖励后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根据服务年限和获得奖励情况先行扣除失信积分,根据扣除后的积分确定失信等级。
参加城市管理志愿服务的人员可以进行普修和大修,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加:
1,通过居住地附近的城管中队报名,在城管队员的指导下报名参加活动;
2.通过志愿者常熟公众微信平台报名,加入人民城管志愿者总队,报名参加人民城管活动;
3.目前可以加入的人民城管队伍有市城管局总队、刘水秦川、七彩、零距离、金色时代、知情者、玉山青年、金色时代、知情者、交广爱心队、理工学院、玉山镇、民建、教育局、城市社区37个中队。各队可直接发布活动消息,组织人民城管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信用修复程序信用修复程序:被列入一般失信或者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向市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城管局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市信用办审核后实施。
口译
发生失信行为后,列入一般失信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参加人民城管志愿服务,组织评比,可以获得奖励积分。积分达到一定数值修复条件后,可以向市城管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市城管局认为符合修复条件,征信办实施,失信被撤销。
第二十六条黑名单不修。被列入严重失信等级人员黑名单的,不能修复,在公示期内不能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口译
根据《江苏省社会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被列入黑名单后不予修复。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 * *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 10 1起施行。
常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熟市城市管理局
2017 10 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