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夜班津贴标准规定
夜班津贴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有的地方会有相关文件如下:
1,实行三班倒生产的企业,从事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10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七元。
2、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凡必须跟班生产的工人、干部,享受中班津贴,标准为七元;
3、调整后的标准,所需经费计入成本:
(1)三班制中班津贴5元,大夜班津贴6元;
(2)两班制夜班津贴5元;
(三)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时间超过23时的普通白班工人,发给夜班津贴5元;
(4)夜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晚八时至次日早七时),不发夜班津贴。企业应当根据其经济效益、劳动和生产条件等。,在本规定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范围内选择其具体执行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