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保护推广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杂种优势利用、肥料施用、饲料配制、病虫害防治、栽培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储运技术,农业机械化技术和农业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和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保技术,以及农业。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和咨询服务,在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推广农业技术的活动。第三条实施农业技术推广必须遵循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的原则,因地制宜,严格遵循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推广、应用和开发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机构、有关学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业技术人员按照《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创办科技开发实体。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制定和落实具体政策措施,保障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水产、农业机械等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省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地(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地区行政公署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本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八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机构、有关学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方式。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九条省、地(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机构,在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条省、地(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推广计划的实施;

(二)选择推广技术,执行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参与重大推广项目的实施;

(三)参与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和实用技术的审定;

(四)收集、传递农业科技信息和经济信息,开展各种技术服务;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群众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及农民技术人员的推广活动;

(六)建立不同层次的生产示范模式;

(七)开展专业调查、规划、设计、监测、预测、评估和咨询;

(八)培训农业技术人员、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传授农业科学技术,增强科技兴农意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第十一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基层机构,受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并在业务上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和自身的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二)对村、组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农业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农业科技知识的普及,组织农民学习和应用农业科技;

(四)为农业劳动者提供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服务。第十二条村、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技术员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技术措施,为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服务。

农村科技示范户(点)在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示范传播实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