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造福他人和社会的言行。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充分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培育、奖惩并举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宣传计划和方案;

(二)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三)对文明行为宣传进行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通报;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总结和推广文明行为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文明行为促进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长效机制,推进文明行为促进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倡导文明行为。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家庭要在倡导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第八条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文明公约、村(居)规、管理规约、学生守则等文明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传承红色基因,弘扬传统美德,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公民应当依法践行文明行为,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权劝阻、制止、投诉或举报不文明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CPPCC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和先进典型要带头践行文明行为,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九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及其弘扬,发布公益广告,传播美德善行,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弘扬社会文明的氛围。第二章倡导和推动第十条倡导公民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在公共场所使用礼貌用语;

(二)不得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大声接听电话;

(3)等候服务依次排队,先乘电梯后出门,靠右侧楼梯上下;

(四)观看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讲究礼仪,晚会结束时带走垃圾和杂物;

(五)文明如厕,便后冲水,保持公厕清洁;

(6)饲养宠物不会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携带宠物到禁止携带宠物的公共场所,携带宠物出屋时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自觉清理宠物的室外粪便。带狗出门,大人会用狗链牵引;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抢座,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儿的乘客让座;

(八)关爱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农民工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

(九)文明过节,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10)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的生活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积极减少日常生活垃圾对环境的破坏;

(十一)节约水、电、燃料、燃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产品;

(十二)注重家庭文明建设,注重家庭教育,遵守家规家训,培养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勤俭持家的良好家风;

(十三)真诚对待邻里,与邻为善,互相帮助,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14)文明公约规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