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居委会开居住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居住证明所需材料:

1.拥有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明。

2.如果是租房,需要提供租赁合同,还有租房完税证明,还有房东的房产证和身份证。

3.租住公房的,需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住宅用)。

4.租用无房产证农民房屋的,提供以下三种证明之一:

(1)房屋产权证;

(二)建筑批准证书;

(3)由村委会出具,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签字。

扩展数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请、受理、制作、发放和签注的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学校和出租人应当协助受理和发放居住证。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照片、居住地址、就业、就学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在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在读的材料。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和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长按期制发居住证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1次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暂停居住证使用功能;办结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居住期限从办结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或者遗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在换发时,应当交回原证件。

基准源

百度百科-居住证暂行条例

人民网-居委会一年开几十个实际居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