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损失谁来赔偿?

归属需要根据消费者、快递公司、卖家的具体关系来确定。

第一,消费者和快递公司的关系

在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间,消费者向卖家退货时,一般会选择快递公司寄送。消费者和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快递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并按时交付已交付的物品。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的,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卖方的责任

在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间,卖家也要对退货负责。如果商品在退货途中丢失,消费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正确寄送,那么销售者一般不应该要求消费者再次寄送或者拒绝退款。相反,卖家应该与快递公司协调,追究快递公司的责任,尽快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手续。

三。赔偿责任的确定

快递丢失时,赔偿责任的具体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首先,消费者需要提供发货凭证、快递单号等相关证据,证明货物已经正确发送。其次,快递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的失误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卖家要积极与消费者和快递公司沟通,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总而言之:

在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间,如果快递丢失,赔偿责任的归属需要根据消费者、快递公司、卖家之间的具体关系来确定。消费者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已经正确发送,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运输错误的责任,销售者应当积极协调处理,维护消费者权益。在实践中,各方应加强沟通合作,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04条规定:

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或者被指示的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以及其他有关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的过错遗漏重要信息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11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经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5条规定:

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订购的商品;(2)新鲜易腐;(三)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报刊投递。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其他不适宜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