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免责协议
一、医疗合同免责条款
人身伤害不能免责,应该是绝对的,也无所谓。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经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
1,全部免除。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受害人放弃未来对责任方的任何赔偿请求权。这种免责条款在雇佣合同中最为常见。
2.责任限制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人身损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这样的条款在现在的医疗合同中经常出现。
3.限制请求时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未来受害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赔偿请求权。这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是通过限制索赔期限来限制当事人的索赔权,以逃避法律的规制。
4.建立固定的薪酬金额或模型。即事先约定,发生人身损害责任时,责任方以固定金额进行赔偿,不足部分以固定方式免除或赔偿,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上述四种形式的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确认无效。
二、免责条款是什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往往被合同一方作为明示或暗示的要约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以取得对方的承诺并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而言,是指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或标准合同提供者提供标准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责任而在合同中设置的条款。因此,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目的在于限制或者免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最注重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作为相对强势的医院,医疗合同中相应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上是边肖为您整理的关于如何约定医疗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免责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形作为医生的法定免责事由。基于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如何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仍有商榷的余地。
一、在紧急情况下抢救垂危病人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人的异常状况或病人的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事故。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不良后果。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五、因病人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