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社会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一)取得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毕业证书,在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国家认证的职称以上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三)自学具有中医、针灸、推拿、镶牙、正骨等技能,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第六条在农村设立村卫生室,必须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第七条申请设立民营医院,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有不少于20张正规病床,每张病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配备3名医师,1名主治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学、检验、放射等医学技术人员。医技科室应配备药房、化验室、x光室和消毒供应室;其他条件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一级(或亚一级)医院标准配备。第八条医院和企事业单位校外卫生所(室)向社会开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是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单位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正式医疗、药学、护理和技术人员,有一定比例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专职医疗技术骨干;
(三)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必要基础设施;
(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医疗美容沙龙(所),从业人员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必须参加半年以上地市级以上组织的医疗美容学习班,取得结业证书,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合格。第十条各类社会医疗用房、医疗设备、消毒设施、科室设置、流动资金等条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医疗:
(一)医疗作风不良、品德不良不适合医疗卫生工作的人员;
(2)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在职、因病辞职、停薪留职或被开除公职的医务人员;
(三)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无法正常劳动的老弱病残人员;
(四)在本市无正式住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设立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各类社会医疗服务,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从业人员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3)员工体检表;
(四)职工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医疗室平面图、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医疗设备清单;
(七)验资证明;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退休人员必须同时提交退休证明。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社会医疗服务机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设置审批。第十四条市区、镇申请设置民营医院、诊所的,申请人凭当地城镇户口向所在地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农村设立村卫生室,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有一个村卫生室,每2000人以上可增加一个。
申请人跨户口的,应当征得两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五条申请增设院外医疗点的医院和拟对外开放的企事业单位学校(室),必须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院外医疗点由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向社会开放的卫生院(室)须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