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咸阳市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如下:

1,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90%;

2、县二级以上医院起付线报销比例85%;

3、市二级以上医院起付线报销比例为80%;

4.市内一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75%。

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范围如下:

1,药费,辅助检查:心电图、X线透视、放射摄影、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种检查的手术费;

2.60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每天补偿治疗费和护理费。

医保报销流程如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

4、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5.但材料补正后,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申请;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后,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单,予以报销。

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材料如下:

医保报销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和医保卡复印件;

2.中国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3、发票(医疗结算单据报销凭证)、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

4.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主要检查结果、手术记录);

5.出院证明;

6.意外伤害住院报销时,需提供受伤地公安机关或居委会出具的受伤过程证明。

综上,一个结算年度内,乡镇医院报销比例为90%,县医院为85%,市医院为80%,市医院为7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