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提供罪犯梁坤案件的详细情况。

被告人、有“天下陶王”之称的秦在央视《乡村之约》节目中称,如果有人能完成五层吊球陶的制作,就可以得到罪犯艺术中心大楼内的三层房产和全部财产。...

一、涉及戏谑的典型案例简介。

2006年4月1日,有“天下陶艺之王”之称的被告人秦在中央电视台《乡约》节目中称,如果有人能完成五层挂球陶的制作,就可以得到秦艺术中心大楼内的三层房产及全部财产。原告孙珍决定解开这个“世界之谜”。经过一年的研究,他完成了五层挂球陶器。被告以“内吊球转动不灵活”、“作品未见过”为由拒绝接受。之后,原告继续努力,完成了一部各方面都很优秀的作品,并拍摄了作品的照片和DV短片,于是给被告发了律师函,发了照片和光盘,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原告于2007年6月8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悬赏广告对自己和被告的成立和效力。被告及律师表示,该脱口秀节目不属于广告活动,与原告作品的结构和初衷不符。虽然外表相同,但“两者不是一回事”。

法院认为,被告在中央电视台脱口秀节目中向公众提供奖励是具体和明确的,是真实的,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构成要约。原告看完节目后,按照要求完成了工作,并用自己的行为做出了承诺。因此,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符合要约的要求,悬赏广告合同依法成立。故判决被告履行悬赏内容,将艺术中心内的房产和财产移交给原告。审判长认为,本案是一种承诺要约的形式,是基于合同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就是有效的。

对此,我们曾在《检察日报》上评论说,本案不构成悬赏广告,但其性质应该是一个笑话。[1]有人支持这个,有人反对。[2]主要反对意见是,公开场合的公开声明应认定为悬赏广告,笑话不是法律概念。将被告行为定义为非法律概念,似乎不利于看清民事行为的法律真实。

本案涉及被告的行为是悬赏广告还是戏谑,如何界定戏谑的概念和性质,戏谑的构成和法律后果是什么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深入研究。特别是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戏谑,司法实践缺乏对戏谑必要的审判经验。上述反对将邢的行为界定为戏谑的观点,进一步说明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戏谑研究的不足。因此,从理论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就显得更加必要和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