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残疾人肢体新政

新的三级残疾人肢体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2、对不享受低保、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人员,以及一、二、三级残疾的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一、二级残疾的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参照城乡低保标准,按其户籍类别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对无业无稳定收入的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三、四级残疾的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一、二、三、四级残疾的言语残疾人、听力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三级残疾的分类依据如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要不断监督;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室内活动;

3.明显的职业限制;

4.社交方面的困难。

伤残等级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判断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伤残。伤残等级标准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对象不同,原因不同,导致伤残鉴定标准不同。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等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教育机构、福利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残疾人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在有关工作人员、志愿者和亲属的帮助下,努力训练其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