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类型介绍
胡先生和李先生分别旅行,并通过同一家旅行社提供服务。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遇到了麻烦。当他们向旅行社索赔时,结果却不一样。胡先生参加跟团游,地接社安排的酒店降低了标准,组团社对胡先生进行了补偿;不过李先生比较有经验,不愿意加入旅行团。他只让旅行社订机票,指定酒店让旅行社订。酒店服务很差,谈判失败。李先生要求旅行社赔偿酒店服务费用的请求被驳回,他向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诉未得到支持。为什么胡先生可以从同一家旅行社获得赔偿,而李灿先生却不能?
二、相关法律法规
1,《旅游法》第111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事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旅游服务的合同。,游客按总价支付旅游费用。
2.《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预先设计并以一定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但不提供导游、领队,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4.《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
1.旅游合同的类型
形式上,可分为书面和口头旅游合同;
从地点来看,可以分为国内旅游合同和境外旅游合同;
最重要的是内容。《旅游法》颁布前,可分为包价旅游、自由行和代理旅游合同。自由行合同的规定可以参照《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旅游法》颁布后,自由行已被归入包价旅游合同,不再是独立的旅游合同类型。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理旅游合同。
2.传统的自由行合同已经消失。
根据《旅游法》第111条规定,所谓的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满足三个要素。第一,旅游产品是旅行社事先设计好的,没有游客的参与,游客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旅游产品。第二,旅行社提供两项以上服务,无论该服务是由旅行社直接提供还是由履约助理提供。第三,游客向旅行社支付总价。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旅游合同就是包价旅游合同。目前所谓的自由行,本质上是一个小的包价旅游合同,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瘦身版。旅行社提前设计产品,为游客提供两项服务,游客以总价形式支付。
3.不同的旅游合同有不同的责任。
就包价旅游合同而言,只要旅行社及其帮助者存在过错,无论过错是违约还是侵权,包价旅行社都是服务过错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游客也可以直接向责任人主张权利。可以说,包价旅游合同是指包价旅游机构承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责任。
在代理旅游合同责任中,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较少。只要旅行社承担代理服务的过错责任,比如游客要求预订四星级房间,但旅行社为游客预订了三星级房间,旅行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再比如,旅行社按照游客的要求订了机票,但航班临时取消,旅行社不会负责。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两个游客的权益都受到了损害,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因为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