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会通知我扣押货物吗?

1.必须通知。

2.否则,必须归还原件。

3.《海关没收财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规定应当先行变卖处理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下级海关关长批准(海关总署审批的案件应报总署审批),业务、办案部门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变卖、处置罚没财物,并及时通知相关罚没财物变卖、处置部门。 罚没财物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海关总署财务司是全国海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关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地方海关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审批直属海关关于罚没财物管理的请示。

第五条直属海关财政部门是关区罚没财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关区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业务、办案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作出罚没财物的出售、处置决定,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海关总署缉私局督办案件中,符合拍卖条件的罚没财物因特殊情况不能或者不宜拍卖的,直属海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审批情况书面通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将具体出售处置方案书面报总署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售处置。

不属于海关总署缉私局监管的案件,且符合拍卖条件的罚没财物因特殊情况不能或者不宜拍卖的,相关出售处置方案应当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下属海关关长审批。

第七条各直属海关应按规定全面应用海关罚没财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保罚没财物相关信息准确录入系统,并及时在系统中生成相关统计数据。

扩展信息第三章没收财产的保管

第八条所有罚没财物应当交由海关选择的仓储企业统一保管。海关财务部门负责罚没财物的保管,并委托有资质的海关总署服务中心仓库储存和保管罚没财物;海关总署服务中心仓库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仓储企业、海关总署服务中心仓库和社会仓储企业(以下简称“仓储企业”)储存保管。

特殊情况下,海关可以在具备仓储条件的办公室设立内部仓库存放罚没财物,具体仓储工作参照海关总署服务中心仓库管理。

第九条确定社会仓储企业负责储存和保管海关罚没财物,应当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需直接指定社会仓储企业储存危险品等特殊货物、物品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在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确定;内部审批规则由直属海关另行制定。

第十条仓储企业确定后,财政部门应代表海关与仓储企业签订仓储保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社会保管企业保管罚没财物,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有关机关服务中心签订保管协议,但协议文本须经财政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签署的协议文本由财务部门统一以书面形式抄送业务和办案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业务、办案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和海关委托的罚没财物保管企业办理入库手续。三方应检查货物(物品)的数量(重量)、规格、名称、型号、包装方法、缺陷等。将当场收缴的财物与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核对,确保登记的入库单与存放的罚没财物相符,并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对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业务、办案部门应当补办入库手续。仓单一式四份,即

存根联(仓储企业留存)、经办单位(业务和办案部门)、财务部门和报销联(仓储费用结算联)。

因特殊原因无法将罚没财物运至海关确定的保管企业的,业务、办案部门可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报分管罚没财物的相关领导同意后,当场封存或委托当地保管企业保管。委托代储协议由业务、办案部门直接与承储企业签订,入库清单由业务、办案部门与承储企业双方签字确认,业务、办案部门在退关后24小时内将委托代储手续和入库清单发送至财务部门。

第十二条海关异地扣押、查封、没收的财物,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罚没财物的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部门退回,或委托当地海关或当地有条件的社会保管企业保管。对异地返还并存放在海关确定的保管企业的罚没财物,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异地委托保管的罚没财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委托保管入库手续。解除扣押、查封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公安、边防、工商部门移交海关办理的涉案罚没财物,由接收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仓储企业凭业务经办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书面凭证(或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罚没财物手续。

第十五条海关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罚没财物保管制度,加强对罚没财物保管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罚没财物定期对账和预警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