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工会和企业,制定和执行有关职工健康、安全、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和企业密切配合,开展劳动保护工作。* * *制定和实施适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职工健康、安全、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具体来说,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劳动协商和集体合同协商,保障职工权益。同时,在劳动保护方面,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也要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的劳动保护制度,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还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和评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蔓延。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为企业和员工提供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解决方式,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如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劳动监察、参与劳动协商、监督指导职工培训、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劳动争议处理等方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此外,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与工会和企业密切合作,制定和执行有关职工健康、安全、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同时,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也应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工会和企业,制定和执行有关劳动者健康、安全、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