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如何规定女职工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产假30天。
经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女职工可以增加一至三个月的假期。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产假30天。
经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女职工可以增加一至三个月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