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医美乱象?

避开医美雷区,看看这些非法医美的案例!你敢去任何地方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越来越强烈,通过医疗技术来美容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如果你渴望美丽,请擦亮眼睛,看看我们身边的这些非法医美案例,避开医美雷区!

案例1

公文包

禅城区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发现某医疗美容诊疗公司正在为患者提供“双眼皮切开”服务,也就是俗称的双眼皮手术,并为3名患者提供输液服务。经查,该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有营业执照,但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了医疗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和器械等行政处罚。被处以,罚没金额(价值)达20万元以上。

观点

开展医疗美容活动,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要求,,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随着医疗美容市场的繁荣,许多新开业的医疗美容机构在没有完成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对人民群众的安全就医构成威胁,扰乱了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严厉查处。

案例2

公文包

根据群众举报,南海区某医疗美容诊所执法人员发现,该诊所属于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类管理目录》只能开展一类项目的机构,但实际上该诊所开展了二、三类医疗美容项目。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超开设的诊疗项目和诊疗活动进行了查处、罚款和吊销。对参与医疗活动的医师也依法查处。

观点

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必须在规定的项目和登记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当在核准的医疗美容诊疗范围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类管理目录》,规定了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的相应项目,其中美容外科分为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三级项目、四级项目,规定严格明确。卫生部关于武汉中宇医疗美容诊所执业问题的批复(卫函[2010]422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其类别开展相应级别的医疗美容,、门诊部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超出登记范围进行医疗活动的应予以处罚。

目前市场上有很多医疗美容机构。市民在选择时,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相关执业信息,根据自己需要的服务选择相应的医疗机构。

案例3

公文包

接到群众投诉后,有人在南海区某小区提供“割双眼皮手术”服务。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在居民小区的线索,区、镇、街道执法人员组织社区居委会、小区物管联合行动,在多方配合下进入小区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并非医生,曾在居民区为人做过“双眼皮整形”,且全程有执法记录仪记录,有效防止了当事人翻供。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进行整形美容手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观点

医疗美容活动必须在正规医疗机构进行,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

医疗美容活动是医疗活动的一种,对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有重要影响。中国法律法规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有严格的标准。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医疗专业人员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进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非医师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目前微信,微博等。已经成为群众频繁的沟通宣传工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便捷的沟通渠道,引诱群众在居民区进行医疗美容活动,给查处违法行为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市民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医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和器械,可以根据情节处654.38+0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和器械,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和器械,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执业的人员是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3)擅自练习超过三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