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第二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要求,在机场飞行区配备消防设施,并应当保证其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设备器材装备》的要求,配备各类机场消防车、指挥车、破拆车等消防设备,并应当保证其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装备》的要求,配备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械、药品和医疗救援人员,确保机场运行期间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始终处于适用状态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第二十八条机场指挥中心和所有参与机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安装具有时钟和录音功能的值班电话,视情况设置报警装置,并在机场运行期间保持人员随时值班。值班电话线路至少应保持一条主线和一条备用线的双线冗余。所有紧急呼叫均应录音,紧急呼叫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应急救援专用无线电信道。发生紧急情况时,机场塔台和参与救援的单位应使用专用频道与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系。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重要部门应尽可能为其救援人员配备耳麦。
为了第一时间了解空中飞机的紧急情况,指挥中心要设置空地对话单向监听设备,在机场运行过程中保持监听,但不得向系统输入任何信号。当飞机发生紧急情况,指挥中心确实需要向机组了解更多情况时,应通过空管部门与机组联系。
第三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制作识别标志,标志应当明显、便于佩戴,并能体现救援单位和指挥员的身份。所有参与紧急救援的人员都应佩戴这些标志。识别标志应具有夜间反光功能,具体样式应为:
救援的总指挥是橙色头盔和橙色外套,外套正反面印有“总指挥”字样;
消防指挥员是红色头盔,红色上衣,上衣正反面印有“消防指挥员”字样;
医疗指挥官是一顶白色头盔和一件白色外套,外套正反面印有“医疗指挥官”字样;
公安指挥是蓝盔蓝制服。警服穿背心,正反面印有“公安司令”字样。
参与救援的各单位救援人员的标识颜色应与本单位的指挥员相协调。
本条所指的外衣可以是背心或制服。
第三十一条在邻近区域有海面等大面积水域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使用的最大航空器满载时的旅客和机组人数,配置救助艇、气筏等水上救生设备,也可以与具备上述救助设备的单位协议提供支援,但机场应当配备满足机场救助人员救助初期需要的艇、气筏等基本水上救生设备。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海面或者大面积水域发生紧急情况时,还应当向当地国家海上搜救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航空器年度起降架次,配置与机场使用的最大机型相匹配的受损航空器运行设备,并保证其在机场运行期间处于良好状态和适用状态。
年起降架次654.38+0.5万(含)以上的机场,应当配备专用拖车、升降气囊、活动道面、牵引吊架和必要的枕木、钢板、绳索等设备,用于移动受损航空器。年起降架次在654.38+0.5万以下、654.38+0万(含)以上的机场,应当配备顶升气囊、活动道面、牵引吊架和必要的枕木、钢板、绳索等设备。年起降架次在654.38+万以下的机场,应当配备可移动道面和必要的枕木、挂件、绳索等设备。
活动道面的配置应满足飞机每条轨道下铺设长度不小于30米的要求;飞机牵引线束的配置应满足牵引机场使用的各种类型飞机的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可以获得专用拖车和顶升气囊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不配备专用拖车和顶升气囊,但应当有明确的救援支持协议。
第三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机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车辆,配备无线通信、传真、摄像机、视频传输、计算机、照明等设备,并配备相关应急救援数据库和主要材料纸质文件。
第三十四条机场运行期间,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在保证正常运行的同时,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保持足够的救援人员应对突发事件。
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值班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和预案。
第三十五条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应当按照机场应急救援预案对承担救援职责的相关岗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对专职应急救援管理人员、指挥人员、消防战士和医疗救援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基本应急救援理论、法规、技术标准、岗位职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医疗急救常识、消防知识、旅客疏散引导等相关技能。
所有在机场航站楼工作的人员应至少每年接受一次消防设备使用、疏散指导和熟悉建筑布局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