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猝死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金秋爆款》法治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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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漂亮”和“真正接地气”
是观众的评价
“职业严谨值得追”“这就是我们的日常工作”
是对很多法律工作者的安利和认可。
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底线第一民事案件是女主播猝死。本案中,罗友友是卡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女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猝死。
因此,罗友友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罗友友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54.38+0万元。
卡巴卡巴公司认为,其与罗友友签订的是经纪合同,属于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罗友友与卡巴卡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卡巴公司支付罗友友父母654.38+0万元。
这个案子涉及哪些法律知识?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名称不是劳动合同,不构成劳动关系,是一种误解。
虽然罗友友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是经纪合同,但法院经过调查,认定他们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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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就业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就业之日起建立。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首先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那么,劳动者应当由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最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卡巴卡巴公司是一家网络直播公司,有成为雇主的主体资格。罗友友是一名主播,从事公司的业务。罗友友的直播地点在公司。直播的内容和时间由公司决定,工作时间相对固定。她也有公司的门禁卡。公司支付其直播的底薪,支付时间和金额相对固定。可以看出,罗友友已经接受了公司的管理,从事由他安排的有偿劳动。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虽签订经纪合同,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人身从属关系和经济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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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05]12号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除了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外,因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而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属于工伤。另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不是本人的主要责任,也属于工伤。
需要指出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为工伤。
罗友友在直播过程中猝死,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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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负伤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的职工,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职工除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外,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行政部门一般会中止工伤认定的期限,由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如果他不服仲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关系确认后,由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果认定为工伤,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就工伤待遇达成一致,劳动者需要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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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职工的受伤程度。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要求补正。逾期未改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十一条(身份查验程序)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
需要将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作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工伤认定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或者恢复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死亡,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此外,劳动者因工致残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工伤医疗、伙食补助等待遇。
劳动就业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项下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为公司一直不承认与罗友友存在劳动关系,当然也没有为罗友友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公司应当向罗友友的父母支付其死亡的抚恤金。很多网友认为罗友友的父母对罗友友的死也有责任,但这和他们对待工作中死亡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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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费为统筹地区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职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因工不能劳动的亲属。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丧偶老人或孤儿10%。受抚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雇员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残疾职工在带薪停职期间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 ‰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以1倍3倍罚款。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的费用。
可见,确认劳动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在这里提醒一下,如果你在平时的工作中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做一个有良心的人,把你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证据固定下来,比如应聘登记表、录用通知书、工服、考勤卡、工资单、会议通知、工作群聊记录等。,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用来提供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