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国务院关于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整体来看,优先股的推出是对现有资本市场的有益补充,无论是对需要解决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还是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工具,都符合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方向。同时,《指导意见》还对优先股的交易形式和税收减免做出了积极安排,有利于优先股的推广和普及。但考虑到实际对优先股有强烈需求的上市公司数量有限,同时,优先股通过分流机构投资者投资的资金,占用普通股可分配利润,可能对二级市场普通股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综合来看,长期来看,优先股会给a股市场带来积极意义,但短期来看,优先股制度在a股市场的实际运用可能有限,或者需要更长时间才能体现出来。

发展优先股试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优先股作为一种兼具股票和债券特征的新型融资工具,理论上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工具选择。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选择优先股发行最大的好处是不需要稀释普通股权益和转让投票权来满足融资要求。至于《指导意见》中提到的优先股设定方式,发行人可以自主设计的优先股条款非常灵活,包括确定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是否需要分配利润、利润不足以分配时是否需要累计到下一个会计年度、是否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普通股的股利分配、设定可转换和可赎回优先股的条件等。这有利于根据上市公司的不同情况,设计符合自身特点和需求的融资方案,灵活程度高于普通股和公司债。

要想在a股市场被广泛用作融资工具,需要考虑哪些公司会愿意选择优先股融资。从海外经验来看,优先股多用于市场流动性紧张甚至熊市时期。这时,上市公司在发行普通股和债券时遇到困难。优先股是解决这类在困难时期财务困难、股票估值低的公司融资需求的较好工具。当今中国,金融体系独有的特点是:经营不善、股票估值低的上市公司,大多是大盘蓝筹股。由于中国金融体系的扭曲,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中国银行体系仍然在贷款方面支持这些上市公司,公司债券市场也不会关闭它们,这使得需要承担股权稀释可能性和更高股息要求(7%以上)的优先股融资受到限制。而对于另一类同样需要资金,但估值较高的民营上市公司来说,在高估值时期(只要能确保公司的控制权),增发股票是一种更为廉价的融资方式。

四类公司会有优先股融资需求。在实际意义上,对优先股融资有明显需求的上市公司数量相对有限,这些公司可能主要集中在四类:一类是行业受到独特资本监管要求约束的银行,优先股提供了金融债券无法满足的纳入一级核心资本的资格,可以帮助可能达不到银监会《巴塞尔协议ⅲ》标准中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第二类是如果能够允许部分国有企业将现有国有股转换为优先股,有助于提高国有上市公司整体分红比例,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为庞大的国有蓝筹“瘦身”,改善上市公司治理,但从现有的指导意见来看,没有这方面的调整;第三类是可以高ROE收购其他公司资产或业务,但同时不具备普通股再融资能力(市净率低于1倍等)的上市公司。);第四类是高负债率又重新发债的公司,主要是电力等行业。

发展优先股试点对投资者的影响

对于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来说,优先股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工具作为选择。与债券相比,优先股为投资者提供了更高的收益率,而与普通股相比,对利润和资产提供了更高的索取权,有利于投资者在综合考虑收益和安全性的基础上有更多的投资选择。

《指导意见》中的一些安排可能会进一步增强优先股的吸引力:一方面,《指导意见》允许优先股公开发行和公开交易,使得目前的设计相比定向发行和场外交易的安排赋予优先股更高的流动性;另一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投资者将享受优先股股息免税待遇,这构成了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的明显优势;因此,优先股将吸引社保基金、保险和企业年金等需要关注现金管理中资产负债匹配的机构投资者。

《指导意见》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当前证券投资比例的限制,这意味着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不会直接排挤其他证券投资品种(如普通股和债券)。

发展优先股试点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优先股对整体市场的影响中性;

优势在于优先股有助于降低股票市场的融资压力,尤其是在估值低、市值大、负债率高、盈利能力强、现金盈利能力稳定(具有分红能力)的公司集中的银行、电力、建筑、交通等行业。优先股的应用预期比较高,因为可能会提高EPS,所以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这些行业。

优先股和普通股* * *分享企业的税后利润,因此优先股的股利支付会对普通股的股利支付产生一定的分流作用,客观上也会与普通股投资形成竞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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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如果能够进一步探索优先股的使用,比如引入现有国有股转换为优先股的实验,很可能会增强国有普通股的吸引力,给整个市场带来更大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