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刚成功案例
(审判员:谢,书记员:于文勇)
(对方被告委托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国)。
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2.6万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9)荣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王杜荣,书记员:于文勇)
3.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调解结果:某公司支付原告6.5万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9)荣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
(审判员:王杜荣,书记员:杨勇军)
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百分之十五(即近1.6万)作为违约金。
四川省容县人民法院(2009)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曹祖华,审判员:董大姐,人民陪审员:陈平,书记员:依桐)
(对方被告委托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国)。
5.仲裁裁决:XXX(本市以外的一个地级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支付申请人86,5438+00,000元。
四川省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荣劳仲安子[2009]第473号仲裁裁决书。
(首席仲裁员:王春康,仲裁员:杨青霖、宜颜,书记员:杨青霖(兼))
(对方被告委托容县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朱学全)
6.买卖合同及产品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同时判决原告(反诉被告)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自贡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9)荣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1282.
(审判员:曾永福,书记员:戴)
(吴昌建,对方原告代理律师,四川双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自民三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邓伟,审判员:李、何,书记员:)
(对方上诉人代理人龚,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7.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0)荣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董XX一次性赔偿原告吴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人身损害,诉讼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董XX负担。2065年6月8日438+00。法官曾XX,书记员邹XX
8.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荣民一初字第643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第一、第三人在四川L2812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损失12052.42元及诉讼费381元。2010五月12。法官曾XX,书记员邹XX
(对方被告委托代理人,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春)。
9.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大民一初字第592号:1。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煤炭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2.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费65438元+05000元及定金2000元* * *返还原告(反诉被告)。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 44533元)。
(审判长:罗元峰,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朱世良,书记员:)
10.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荣民一初字第101号。1299(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1。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2.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审判员:王杜荣,书记员:杨勇军)
11.四川省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容劳仲案字[2010]第271号:1。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以及各项工伤待遇* 2。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首席仲裁员:王春康,仲裁员:杨青霖·宜颜,书记员:宜颜[兼])
12.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自民钟艺字第58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经我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某单位支付某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带薪停职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至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本案争议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终止。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游燕代理审判员:陈燕珊黄涛书记员:罗旋)
1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甲方诉被告乙方一案,于2011年4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判决被告乙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70%,即6138。本案受理费3574元,其中1574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由被告负担。
(对方当事人委托,容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周)
14.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1)荣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 1年3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39675.50元。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协助第三人赔偿原告川L39025号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1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57418.88元,共计167465438元;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在四川C1019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万元,在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9289.07元,扣除被告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自贡中心..其余损失由原告承担。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3778元,由被告丙负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负担1078元。法官郝晓军2011年3月29日书记员郝婷(被告人B、委托代理人曹正毅,四川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C、被告人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15.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1)荣民一初字第581号(劳动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赔偿139000元。
(审判长:郝晓军,审判员:谢,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郝婷)
(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王吉财,四川汉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16.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1)荣民一初字第743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赔偿21.5万元。
(审判长:郝晓军,人民陪审员:齐杏梅,法官:谢,书记员:郝婷)
(对方委托,四川崇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平)
(对方委托代理人周纯、谢英秀,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17.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委托律师王定刚争取将赔偿金额从4.4万元减少到2.9万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1)荣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谢,书记员:郝婷)
(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志平,四川崇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18.超龄农民工艰难的维权之路——超龄农民工工伤案最终成功获赔9.2万元。
2011年4月27日,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棉仁社工不予受理决定[2011]第01号,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王定刚认为适用法律不当,向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2011 8月1日,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第2065438号行政复议决定。[2011]08,撤销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皇冠社工不受[2011]的决定。委托代理人王定刚向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申请工伤认定。201165438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65438年10月24日作出[2011]2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该农民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2012月15经凉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2012年3月29日,冕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2年4月9日,冕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事调解书,超龄农民工工伤一案最终获赔9.2万元,是一起罕见的成功案例。(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各地做法不一。一般适用雇佣关系进行索赔权利,但获得赔偿远不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这个案例也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19.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赔17.5万元。
自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荣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被告无责,一被告只承认无责范围内11,000元。原告代理人坚持认为,一被告车辆经检验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加重了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驾驶行为与原告亲属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认为被告在事故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1)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1)荣民一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徐峥,书记员:杨铮)
对方委托四川卢氏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干文。
(2)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民钟艺字第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谭爱华,审判员:曾,代理审判员:,书记员:付)
对方委托四川卢氏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干文。
20.不动产纠纷的分离。两个证书出现在一个房间里。
26年前兄弟俩分开了,但是2001,一个房间里有两个证。无奈,弟弟起诉了哥哥。法院认为,达成的分居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分居清单的内容是将以嫂子名义申请的三套房屋分给弟弟。该协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受法律保护。分居协议达成后,是弟弟的个人财产,不是家庭财产。最后法院判决房子归弟弟,生效了,嫂子的房产证已经注销了。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1)荣民一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刘一博;法官:徐峥;人民陪审员:王安泰;秘书:李江)
对方委托陈涛,四川汉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委托四川汉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婷。
2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获赔5.6万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2)荣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评委:谢;办事员:李胜兰)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四川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2.6万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2)荣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
(评委:谢;办事员:李胜兰)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四川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4万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2)荣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
(评委:谢;办事员:李胜兰)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四川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委托黄婷,四川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