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产业政策,推进科技创新,优化产业布局,将全民健身相关产业和消费发展纳入体育产业等相关产业政策体系,鼓励和支持体育产业发展,规范体育健身市场,促进与公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
鼓励和支持全民健身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养老、旅游相结合,发挥全民健身在推进素质教育、文化繁荣、健康促进、民生改善等方面的作用。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京津冀全民健身活动协同发展,引入多元化市场参与机制,促进京津冀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体育主管部门建立京津冀体育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体育产业对接合作,组织开展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合力推进京津冀体育健身休闲圈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普及奥林匹克知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公众参与,推广球类、冰雪、武术等具有一定群众基础的运动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媒体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健身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举办全民健身活动。第二章全民健身设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居住区体育设施、营业性体育设施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以及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其他建筑物、场地和器材。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国家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定全民健身设施专项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统筹安排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并征求同级体育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球类场地和健身广场,利用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等区域建设登山步道、自行车道、城市绿道、健身器材场地等全民健身设施,方便公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
支持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农村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习惯。
鼓励在综合开发文化、商业、娱乐、旅游等项目中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完善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功能。在确保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支持利用旧厂房、仓库、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改建全民健身设施。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旧住宅区在改造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和规定配备全民健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