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如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当今社会物欲的冲击下,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动摇了党的根基。我们党的历届领导人都非常重视廉政建设,廉政建设无疑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腐败”这个历史遗留问题。那么如何加强党的廉政建设呢?我们认为应该从解决“不想腐、不用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问题入手,加强各方面的建设,从而彻底杜绝腐败。一是大力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努力营造廉洁自律的社会环境,筑牢“不想腐”的堡垒。虽然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很多客观原因,但从主观上讲,主要是腐败分子放松了对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资本主义理想信念淡化。个人没有正确的权力观和地位观,极度追求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所以经不起权力、地位、金钱、美色的诱惑而犯错。因此,廉政教育应该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思想道德防线”是构筑拒腐防变、保护廉洁的重要环节。新形势下,领导干部面临着更多、更新的考验。我们必须把加强教育作为廉政建设的主要手段。通过大力表彰勤政廉政先进典型、公开曝光违法违纪反面典型,弘扬正气、除恶务尽,努力营造反腐倡廉的社会氛围,使领导干部树立和维护崇高理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提高在复杂形势下明辨是非、抵御恶劣影响的能力,形成清正廉洁的政府。第二,积极提高干部待遇,有效增加公职人员的“阳光收入”,让他们树立“不必贪”的意识。腐败有多种形式,“贿赂”是最常见的一种。行贿其实是一种利益交换。行贿人通过行贿获取利益,行贿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行贿人“提供便利”,从行贿人那里获得一部分利益。这让我们认识到,给予各级干部相应的、可观的物质待遇,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也就是支持廉洁,提高腐败者的犯罪成本。所以在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可以考虑提高干部的福利待遇,让领导干部有一定的经济地位。比如可以参考新加坡、香港等地给公务员发高额养老金的做法。如果出了问题,这笔养老金就被取消了,个人将“臭名昭著”,终身污点,就像“过马路人人喊打”。研究表明,一旦人们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或者有了一定的经济收益预期,而非法获利会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失,即“违法成本高,违法收益大”,就会主动避免腐败,从而避免自身利益遭受损失。这其实是一种以合法利益抵制非法利益的行为,从而实现更大的社会利益。这种提高领导干部经济利益的做法,既是对领导干部对社会贡献的认可,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领导干部在经济收入上的后顾之忧,从而在思想上树立起“不必贪”的意识。第三,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利过程的监督,创造“不腐败”的前提条件。“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成为特权”,必然导致权力腐败的发生。因此,加强各种有效监督是预防腐败最关键的环节。要从如何千方百计加强对领导干部用权的监督入手,确保领导干部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造福人民。当前,当务之急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监督机制和方式,建立“循环式”监督链,监督权力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同时注重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加强对监督人自身的监督,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确保各级领导干部秉公用权、依法行政。在发挥党政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基础上,还要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的民主监督作用、特邀监察员和志愿监察员的监督作用、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和舆论的监督作用,让腐败的人一伸手就能抓到。大力提高监督主体的有效性,通过一定的授权确立监督机关的权威和权力运行的相对独立性,强化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确保监督到位。决不能让监督流于形式,成为“聋子的摆设”。通过加强监督,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堵塞可能导致腐败的漏洞,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导致腐败的苗头,还可以杜绝领导干部试图腐败的侥幸心理,使领导干部不敢腐败。第四,完善法制,从严治党,对腐败分子绝不手软,让领导者在头脑中牢固树立“人民大于法治”、“权力大于法律”是腐败的必然结果的思想。我们党和政府首先应该加强和完善法制,加快廉政立法,依法治理腐败,这应该是我国廉政建设的必然趋势和发展方向。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廉政法律法规,让腐败分子没有法律漏洞可钻,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注意及时规范和制度化用权,切断以权谋私的纽带。各种改革方案的实施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和措施来防止可能的腐败。依法加强法规的执行和制度的维护,执法监察部门要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十六字”方针落到实处。同时,要严厉打击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扰和破坏一些腐败案件的查处。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不论其关系和背景如何,都应该彻底调查。对干扰、阻碍调查的要坚决处理,坚决杜绝“人情案”、“背景案”。腐败案件要像毛主席处理天津“刘青山张子善案”一样,坚持公开、公正、从严、从快、从重的原则。把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既能表明党和国家消除腐败的决心,又能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增强广大群众反腐败的信心,从而强化法律约束,使腐败分子无立足之地,使领导干部不敢以身试法,“不敢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