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监狱法规定了监狱的分类。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执行刑罚的机关。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在监狱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应当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应当依法监管罪犯,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辩护、申诉、控告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的经费。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监狱设施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为罪犯劳动提供必要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监狱工作。

第二章监狱

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监狱的设立、撤销和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监狱设监狱长、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侵占犯罪分子及其亲属财物的;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罪犯脱逃的;

(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罪犯的;

(四)侮辱罪犯人格的;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的;

(六)利用犯罪分子提供服务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的;

(八)非法将对罪犯的监督权交给他人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