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色馒头的过期食品问题
继瘦肉精之后,染色馒头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新焦点。央视的《消费主张》揭露,在上海的一些超市里,那些看起来又白又香又软的小麦馒头,还有黄灿灿诱人的玉米馒头,其实都是用过期的馒头做的。一些临近或超过保质期的馒头被运回公司,各种食品添加剂齐上阵后,被“整容”,成了新馒头。
每天有3万个问题馒头,数量巨大。然而,染色馒头绝不是唯一的。其实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过期食品处理混乱。
谁来决定“时期”
过期食品:谁来决定“日期”以及如何决定“日期”在美国,食品包装上一般有四个日期:销售期限、最佳口感期、食用期、密封包装期。过了食用期的食物不能再吃,应该销毁。在中国,没有这么详细,但一般来说,我们说的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期限内,在外观、颜色、口感、味道、安全性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其实这也是厂家的一个承诺,说明厂家要对保质期内的食品安全负责。同时,这个保质期一般是由厂家决定的,厂家会进行严格的实验,然后将实验得到的保质期乘以0.7或0.8,以保证安全。行业甚至政府制定统一的保质期标准也不太现实,因为每个厂家的技术有好有坏,落后的技术可能会在保质期前变质,否则可以有效延长保质期。质监部门能抽出精力监督每个企业设定保质期,当然是一种理想状态。
过期食品对人体的危害
可能引起食物中毒和急性传染病。
如果超过保质期,虽然食品不一定有问题,但是发生事故的比例增加了。比如保质期内有万分之一的几率,过了保质期可能就是百分之一。很多厂家和卖家心存侥幸,将过期食品回炉。
吃了过期食品会怎么样?专家介绍,过期食品可能导致细菌繁殖,食用后可导致“生物性”食物中毒和急性传染病;另一方面,过期食品还会引起化学变化(如油脂酸败),食用后会导致“化学性”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按其性质可分为生物型和化学型。)很多过期食品回到餐桌去一个地方。
销毁,目前最正规的处理但是成本高,一些负责任的食品企业有专门的环保焚烧炉设备,可以焚烧过期产品。这也是最守法的行为。
但对于更多的企业来说,他们很难销毁或妥善处理过期食品。废弃的食物如果被当成垃圾随意丢弃,会污染环境。由于潜在威胁,过期食品应与医疗垃圾等非正常垃圾同等对待。垃圾处理企业要价高达2000吨,很多食品企业表示买不起,或者买得起的人因为觉得会增加成本而放弃。去第二个地方
给员工,碾碎做饲料或者当垃圾扔掉。
有些企业会把过期食品作为“福利”发给员工。其他公司都在想怎么把损失降到最低,市场上正好有专门采购过期食品的人,比如超市的熟食或者蔬菜,有的会卖给小餐馆。大超市的所谓熟食,就是小餐馆的桌子上。这两种行为都不可避免地导致过期食品被人食用。
有的企业会把过期食品的包装袋剥掉,食品被打碎,最后做成饲料。在农村,食品经营者给牲畜喂食过期食品的现象也很普遍。这本来是环保利用的好事。但是,一些过期的食物在制成饲料后实际上已经发霉了,结果动物吃了会出事。
另外,一些过期食品被企业随意扔掉,实际上也污染了环境。去第三名
经过治疗和重新上市,农村成了重灾区。
无论是染色馒头,还是过去有名的冠生园月饼,过期食品都是整容后投放市场的。有几种方法可以重新列出过期食品:
1.直接隐藏并替换日期。如果过期食品外观看起来基本没有变化,就会通过改变包装、生产日期标签或喷码等方式投放市场。例子很多。还有的公司更懒,直接撕掉生产日期的标签,让消费者看不到日期。
2.“整容”后回归市场。染色馒头就是这样一个“优秀”的例子。
结论:
在农村,由于监管更加松懈,小作坊、小食品加工厂很多,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没有城市那么强,也是过期食品、垃圾食品等问题食品横行的地方。立法
尽快形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标准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严惩。
立法监督
法规不完善,监管不积极,法律文件有漏洞,违法成本低。
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怎么销毁,谁来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40条、第85条都对过期食品有法律规定。但除了笼统地说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及时清理外,并没有说明如何清理,如何监管。
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已取得进展,但销毁规定和监管仍是泛泛而谈,没有法律效力。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禁止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通知》,规定了回收食品的范围、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回收食品销毁制度及相关监管。谁来销毁,谁来监管,都不清楚。最重要的是,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只有普遍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
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如实记录过期食品的处理情况,但很容易蒙混过关。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情况要如实记录。但实际上很多生产企业是负责商品回收的,虚构销毁容易,账面上查不到。
浙江地方标准:过期食品不退给供应商,卖家主动销毁。
这是浙江省工商局在2007年出台的规范,规定过期食品不得退回供应商,一定程度上也让生产企业无法对食品进行再加工,相比之前的规定和文件是一个进步。但是监管不好也会有问题,下面会提到。
此外,过期食品的违法成本很低,往往只有几万的罚款。然而,在美国,健康食品店CVS出售过期食品和药品。仅在纽约州,它就主动承认并罚款85万美元。还有超市卖过期食品被处罚的例子。对于卖家来说,如果被认为销售了过期商品,信誉会受到很大影响,得不偿失。所以在美国的中国有些人会觉得,在大超市里,没开封的食品只要你注明过期就可以退货,不会再卖,因为商家也怕顾客真的有问题,那就麻烦大了。
监管:部门权责不清,重视生产环节,忽视销售环节。
食品安全问题“多龙治水”导致权责不清,乱象丛生。卫生、质检、工商、商业、农业...所有部门都可以管,但是部门太多的结果就是“没人管”,因为这些部门往往职能重叠,环节脱节。即使有监管,一般来说,各部门都把精力放在了生产环节,在召回环节投入很少。
管理
建立健全食品市场认证制度,制定完善安全检验监督抽查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安全职能管理部门建设。重点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体系,探索制定市场分级管理办法。
标准化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进行跟踪监测,逐步形成优胜劣汰机制,把那些没有安全保障的企业从市场上清理出去。
公开它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让人民群众知道哪些食品安全,哪些食品不安全,让人民群众吃得明明白白,吃得放心。
流入高校
温州作坊生产销售近20万个染色馒头,部分流入高校。
温州工商部门近日查处了一个制售染色馒头的作坊。据悉,2011年3月22日至4月14日,该作坊共销售染色馒头约194800个,其中1.1000个销售给附近某高校。
没有玉米,却做了几千个“玉米馒头”。2011 4月15日,温州工商部门查处了一家馒头作坊。这个作坊用柠檬黄、糖精钠、玉米香精等添加剂加工玉米馒头和白馒头。
账本显示:2011从3月22日到4月14日,他们* * *卖了194800个包子。此案仍在调查中。
作坊在温州市状元干坳村干中路,条件很简陋。
蒸笼放在人民门外(帐篷内)的地上,旁边有一个煤堆。车间的地板上到处都是泥土和发霉的墙壁。还有睡觉用的床。这里好像还是员工休息室。作坊没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执法人员在现场没有发现一根玉米,但作坊里卖的是“玉米馒头”。
车间台面上有5瓶液体和3包固体。五瓶液体物质分别是“柠檬黄60”、“甜玉米精”、“金玉米精”;三包固体分别是“糖精钠”和“红苹果高活性干酵母”。
现场一位女工说,这些都是和面时直接加进去的。
用“柠檬黄”和“玉米精”做成的面条用来做玉米馒头;用不含色素的面粉做白馒头,加入一些糖精和香精,增加甜度和香味。
“至于加多少,主要看手感,”女工说。
在作坊内,执法人员发现了一本账本,记录了2011年3月22日至4月14日作坊内馒头的销售情况。
根据账本上的数据,这个作坊每天的营业额在3000元左右。从2011的3月22日到4月11,24天大概卖了194800个包子。其中1.1万个染色馒头卖给了作坊附近的某大学。
温州工商部门已经取缔了这家“黑心”馒头作坊,并将向质监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温州市食品研究所所长陈宪群表示,柠檬黄色素、玉米香精、糖精钠都是国家允许的添加剂,但使用范围有限,并不是所有食品都适用。
“比如禁止在面食制品中添加色素和糖精。此外,玉米面包中可以使用玉米香精,但如果直接用玉米香精代替玉米,则涉嫌假冒,是违法的。”陈宪群说。
据了解,长期摄入柠檬黄色素、香精、糖精会影响青少年的正常发育。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问题食品召回程序较2007年实施的条例有所简化。同时,如果召回的食品经过无害化处理,就不能再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无评估听证会召回
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内容涉及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与评估、食品自愿召回与责令召回的实施、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等。* * *共五章45条。昨天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首先在篇幅上大大“瘦身”,不仅不再分章,而且只有27条。
在这短短的二十七条中,罢免程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但在2007年实施的旧规定中,要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以确定食品是否不安全。如果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结果与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甚至需要通过听证的方式进行处理。最后,只有在食品安全隐患方面经过调查评估,确认是生产原因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才应该确定并实施召回级别。
新规定没有提到兑换声明。
这份征求意见稿不仅进一步简化了食品召回的程序,还在召回的方式上透露出收紧的味道。
2007年的规定定义为:“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生产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改消费说明,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中,将“换货、退货、补充或者修改消费者说明”的方式收紧为“退货或者修改标志”。
此外,在不安全食品的定义上,征求意见稿不仅保留了“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等。,还增加了一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天后提交召回计划。
2007版《条例》实施的召回分级制度也在征求意见稿中缺失。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原条例将食品召回等级分为三级。比如“一级召回”最为严厉,即对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同时,每次召回的实施都有不同的要求。
新法规不再对召回进行分类。征求意见稿将提交召回计划的时间统一为三天。征求意见稿称:“三日内将食品召回计划报送当地质监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告知拟召回食品的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已售出的食品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予以召回。”
这相当于2007版的一级召回。
召回应上升为法律
此次征求意见的《食品召回管理条例》无疑是为《食品安全法》衔接做出的举措。
此时,2007版《食品召回管理条例》已实施近4年,《食品安全法》也已实施近2年。邱表示,作为一部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条例》显然是有局限性的,应当将食品召回问题上升到国务院规章甚至法律的层面。那样的话,处罚力度和措施会更大,威慑力会更弱。
反馈
征求意见稿的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5月31日前反馈至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