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什么积极意义?
一是“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实施后,并没有对行政效率的提高产生积极的影响,或者说效果不明显,政商之间仍然没有明确的界限。首先,行政审批中提交的清单不够规范和清晰。改革以来,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没有得到提高。对于涉及审核审批的机构,没有及时公布明细清单,有异议的差异化审核明细清单没有被公众看到,无法做到公开透明。
其次,政府官员不敢承担自己的责任,也不敢轻易“越权”行事。个人情况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不能完全纳入政策规定。相反,相关政策只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一些一般性约束,包括一般性和非针对性的规定。根据“禁止访问”规则,权利应该委托给某些特定的执行人来行使。
第三,应该在政府和商业企业之间建立友好和明确的关系。政府应该全力支持私营企业的发展。但公务员要么为了“纯洁”而疏远企业,要么被指责为“亲政府”。最后,政府领导不能频繁更换,对经贸的快速发展相当不利,甚至动摇稳定的政治经济基础。
二是“三准入控”现象普遍,使得广大民营企业无法得到正常待遇。首先,“透明门”随处可见,屡禁不止。虽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看似很有道理,但在民营企业的具体操作中还是遇到了隐性障碍。
第二,歧视势力盛行。由于中国现在正处于改革市场的初级阶段,各种制度并存,政策的实施又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所以不可能做到自始至终。最后,改革后的扯皮现象,虽然一些政府领导的态度有所缓和,但一些微妙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不是民营企业自己能够解决的。
第三,民营企业没有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使得新的金融产品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首先,民营企业很难借到钱。以银行为首的金融部门对民企贷款管控严格,其贷款额度有限,仍然偏向国企贷款。部分国有企业仍以12% ~ 15%的年利率向民营企业发放未使用的贷款。其次,民营企业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更难以开展融资活动。尤其是轻民营企业,因为没有太多可以做抵押的材料,很难拿到贷款。再次,一些农业生产资料(如蔬菜大棚)不能作为抵押贷款,土地权属证书不能作为抵押贷款(银行不承认)。
一些省市财政局曾尝试与农委联合担保,但担保成本难以承受,收益十分有限,没有收到良好效果,经济效益不大。最后,没有抵押贷款的政府采购项目遇到了障碍。按照规定,银行贷款的政府采购项目,50% ~ 80%是不抵押的,但大部分民营企业很难达到政府采购的要求。即使他们获得了权力,缺乏政府采购程序,他们也无法获得贷款。
四是服务小微企业政策不完善,小微企业孤军奋战。民营企业多为中小企业,是活跃的市场主体,发展前景良好。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需要政府采取一些必要的支持措施。比如一些南方省份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在中小企业签订营销服务合同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支付服务费。但京津冀地区并没有针对小微企业的相关服务条款。
第五,民营企业竞争力不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东西不合理,比如人才政策结构。一是差异化,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就业政策不能一视同仁。体制内住房补贴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水平高,职工待遇普遍高。而京津冀的民营企业是负担不起这么高的支出的。所以这些领域的人才竞争力普遍降低。
第二,不公平的人才待遇政策。单位对原有内部人才和引进人才的重视程度不同,普遍重视外来人才的待遇,而原有企业人才待遇降低,影响了原有人才的积极性。这种情况也存在于招商引资政策中。政府对外企的重视程度高于本土企业,导致本土企业失去发展优势,逐渐落后于外企。
三是科研人员安置政策落实不了,科技人员待遇不好。京津冀地区甚至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政策。在国外,科技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待遇比是1: 8,国内是1: 1。建设国家先进制造业R&D基地,需要培养大量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目前这类人才处于极度缺乏的状态。引进短板人才需要倾斜的政策支持。
第四,民营高科技人才税负太重,个人所得税太多。
2改善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对策
一是建设亲民、营商文化,实施审计、正面和负面清单制度,探索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一是引导各级干部转变服务理念。把社团文化建设与党员“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优先培养党员干部成为这项工作的引领者和推动者。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惩处逃避责任、刁难商人的公务员。
二是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审批清单,明确规范细节,针对不同类型的文件提交审批,力争完成审批。
三是建立民营企业服务正反清单。正面清单规定了公务员必须履行的职责,负面清单规定了严禁的底线。四是探索推行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和实施以行政效率和服务绩效为重点的各级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工资和晋升挂钩。五是建立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的直接沟通平台,促进政企和谐。
二是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制约公权力和市场主体的双向机制。一是深化监管体制改革,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创造自由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摆脱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控制和对政府的依赖。二是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平台,搭建网络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流程,提交材料清单明细和完成时间,实行网上审批或网上前置审批,线下一次性提交审批材料。三是构建公权力与民间资本的双向约束机制。通过自治、法治和德治的结合,建立公权力和私企之间的双向制约机制。
第三,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建设,建立健全产权抵押制度和信用联动共享制度,充分发挥商协会的作用。具体做法是:一是建立联合动员和享受的相关制度。完善现有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畅通城市和全国征信网络,实现征信系统应用和互联互通。
第二,探索轻资产民企信用+联保的融资方式。推动轻资产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利用市财政局担保的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协会担保和行政部门有限责任担保,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企业信用与企业家信用评级、商会等形式相结合。
第三,可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建议成立技术担保公司,确保中小科技企业可以用专利、商标、应收账款等股权证券作为贷款担保。
第四,实行土地财产质押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加快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证质押融资办法,探索农村钢结构大棚等不动产抵押融资方式。
第四,完善人才安抚政策,完善京津冀基础服务机构,壮大提升民营企业活力。一是建设京津冀功能区基础设施,拓展城市应用。如加强居住住房、旅游和租赁住房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扩展,增强城市人口容量。
二是制定民营企业高端人才优惠政策,如落实子女就学政策、完善学前教育、减免个人所得税、基础教育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提高教育和医疗服务质量等。
三是加大农民工和上班族住房建设范围,满足私企员工居住需求。
第五,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特殊支持措施,特别是增强民营企业的活动能力,加大供给侧改革力度。相关采购部门将从民营企业引进更多的原材料。首先,借鉴其他地区,制定相关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采取“企业决定需求,市场决定产品,政府买单”的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中小企业的基本运营费用。
其次,在政府采购时,要根据中小企业的情况制定相关的招标项目,提高这些单位的中标概率,进一步提升这些企业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