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家庭暴力法

法律主观性:

第一,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和经常性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和重病患者,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预防家庭暴力

第六条国家宣传教育家庭美德,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应当宣传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专业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断和治疗情况进行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和预防家庭暴力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其人员存在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和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文明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和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和个人发现家庭暴力发生时,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为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和伤情鉴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重伤、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监护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在临时收容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予以警告。

警示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实陈述、加害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加害人、受害人发出警告,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受到警告的加害人和受害人进行走访,并监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救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缓交、减收或者免收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笔录、告诫、伤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经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承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 *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依法对家庭暴力实施者进行教育,必要时对实施者和受害者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胁迫、恐吓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记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要求;

(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或者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搬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予以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责打击家庭暴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65438年3月6日+0日起施行。

二、遭遇家暴如何自救

当我们遇到家庭暴力时,我们可以通过申请人身保护令来保护自己免受家庭暴力。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胁迫、恐吓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作出。

三、离婚时家庭暴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如何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加害方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过错方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例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暴而造成的。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加害方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我们应该* * *维护人民的家庭幸福,反对家庭暴力。

法律客观性:

核心内容:婚姻法规定了如何处理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家庭暴力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申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受害人有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发生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将暴力作为离婚的条件,作为法律赋予受害人的权利,受害方不得要求,法院不能以此为由判决当事人离婚。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离婚后可以申请过错赔偿,即离婚后可以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同时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直接请求侵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婚姻法作为民法,没有对家庭暴力单独规定罪名。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罚,必须通过刑法来解决。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和故意杀人罪。家庭暴力符合其中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依据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得到有效的救助。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受害人有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